2019年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证书注册

发布时间:2019-07-21


证书注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甲企业又与不知情的丙企业就同一宗土地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的效力是(  )。

A.前者无效,后者有效
B.前者有效,后者无效
C.两者均无效
D.前者无效,后者有效,且丙应承担给乙造成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变更的法律效果。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的处理是(  )。

A.由监护人自愿赔偿
B.由监护人根据自己的财产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全部赔偿
C.由监护人全部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可适当赔偿
D.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答案:D
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  )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
B.1962年~1982年
C.1982年~1986年
D.1986年至今
答案:A
解析:
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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