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确定!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1-15


湖南的考友们知道吗?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确定!具体是怎么一回事?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这就带你看看!

根据《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告》得知: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报名时间:202031日起至430日。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缴费时间:515日前。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0610日至21日。

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时间:620日、21日。

除了上面这些信息外,51题库考试学习网认为湖南的考友们还需要知道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报名流程。不清楚的考友们,快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看下来!

1.     新考生报名。

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用户登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确认报名信息提交报名报名审核查看审核结果缴纳考试费。

2.     续考生报名。

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绑定历史信息完善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确认报名信息提交报名报名审核查看审核结果缴纳考试费。

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报名成功后,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个人基本信息、报考科目、考点等信息不可修改。

注意!在报名时,需要准备以下的报名材料:

1.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背景为白色。

2.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证书;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另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并录入编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须分别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除此之外,湖南报名预审的环节如下:

1.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名系统对报名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反馈审核意见。考生通过报名系统查询资格预审结果。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名资格不予通过,不能选择科目、考点、缴费、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1)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2)报名材料缺失、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识的;

(3)逾期未缴纳考试费的;

(4)持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未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

(5)填报信息或材料不实的。

报名资格预审未通过的考生,可在510日前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最后,考生应于515日前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按每科次110元人民币缴纳考试费,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还;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本次考试。

所以,湖南的考友们一定要留意202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各个时间段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的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______,对私有农改土地者发给______,保障其土地所有权。(  )

A.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B.土地所有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C.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证
D.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答案:C
解析:
根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郊区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改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要做好初始土地登记的技术准备,就要加强对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的培训内容有(  )。

A.资料汇总卡片法
B.土地登记的基本政策
C.技术方法
D.有关表格含义
E.卡证的用法
答案:B,C,D,E
解析:
做好土地总登记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是保证土地总登记顺利进行的有效措施。一般是加强对基层干部、基层登记工作人员和用地大户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有:土地登记的基本政策、技术方法、应当收集的资料和图件、有关表格含义、卡证的用法等。

张某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订购特殊装饰材料的要约,要约中明确规定该建筑公司应当在四日内答复,若张某后来得知另一家公司价格更加优惠,欲撤销该要约,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在该建筑公司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发出撤销邀约的通知
B.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C.张某不得撤销该要约
D.张某应当对该建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  )年。

A.1
B.2
C.3
D.5
答案:D
解析:
国有土地租赁过程中,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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