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2021年海南省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流程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1-05-19


关于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信息你了解多少?有想过要报考这个考试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海南地区2021年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条件及流程,感兴趣的就快来看看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8号),现将海南202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考试报名

考生统一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网站,进入“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报名。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报名流程

1.新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注册用户 → 用户登录 → 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2.续考生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 用户登录 → 完善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 → 选择考试科目与考点 → 确认报名信息 → 提交报名 → 查看报名预审结果 →缴纳考试费。

注意:缴费成功后视为报名成功,除个人联系方式外,所报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修改。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海南土地代理人考试报名的全部信息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土地代理人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满足下列(  )条件,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A.土地使用者为公司
B.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C.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D.未补交土地出让金
E.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答案:A,B,C,E
解析: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①土地使用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④补交了土地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  )。

A.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受害人承担
C.主要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
答案:B
解析: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但如果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与李某约定一旦天下雨,王某就送给李某雨伞一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天下雨”本来不是法律事实
B.“天下雨”没有由民法明确规定能够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可能是民事法律事实
C.王、李二人依法选择“天下雨”为赠伞的条件使“天下雨”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D.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事实
E.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事件和事实行为
答案:A,C
解析:
发生在王、李之间的赠与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行为,对此民法主要依据民事主体的意思安排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天下雨”这一客观的自然事实可以经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为其民事行为发生的条件,也即具有了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但是并非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自由选择民事法律事实,对于事件及事实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认可的事实构成,不允许当事人对此私自加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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