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方式

发布时间:2021-10-05


2021年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报名考试、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都已经结束。部分考生已经进入了2022年考试的复习中。各位考生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方式吗?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2021年湖北省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的领取方式,大家可以作为参考。不清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方式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武汉市人事考试院发布了《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办理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市直报名点的考生:

2021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已开始办理,准考证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的成绩单上报名地市为“湖北省武汉市”的考生请于2021年9月6日起,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办证时间安排

现场办证时间:2021年9月6日开始(双休、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网上办证时间:2021年9月6日开始(双休、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方式

(一)纸质证书办理

1、现场办理(即办即领)

考生持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现场办理,经审核后当场领取。如需代领证书,除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外,代领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现场领取地址:武汉市人事考试院(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5楼,503证书办理室),如急需证书的考生可优先选择现场办理。

特别提醒:建议网办申请已被受理,且申请邮寄的考生耐心等待证件寄出,请勿再到现场重复领取。

2、网上办理

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切换区域到“武汉市”,搜索“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事项,选择“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付费成功后,通过EMS邮寄证书,办结件将于3个工作日内寄出。)

特别提醒:办证高峰期因网上提交办证申请较多,后台审核人员将依流程受理、审核、办结,请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关注办理进度,耐心等待证件寄出。为提高网办效率,建议考生同一证书业务,请勿重复提交。

湖北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二)电子证书办理

1、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

2、通过“持证人员查询”,点击下载本人的证书电子文件。

特别提醒:用证单位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的“人社服务”栏目“证书验证”功能对全部证书电子文件和2019年度以来的纸质证书的最新状态进行在线扫码(二维码)查验,亦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系统”—“社会机构验证”输入相关信息对纸质证书或证书电子文件进行实时查验。

三、详细地址

武汉市人事考试院。乘车路线:46、507、561、575、605、705、803等公交车在新华路取水楼站下车,步行300米;地铁2号线中山公园站(B1出口)步行1000米;地铁7号线取水楼站(A2出口)步行1000米。

温馨提示:准考证或成绩单上报名地市为“湖北省省直”的考生,请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办证窗口(武昌区东湖西路特一号)办理证书,报名地市为“湖北省xxx市州”的考生请相应市州考试院(中心、局)办理。

特此提示并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环境评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应包括的 内容()。

A.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B.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C. 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D.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答案:A
解析:
报告书有结论,此题为送分题。

2016-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管理条例》,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

A.海上堤坝工程
B.滨海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
C.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
D.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
答案:A
解析:

2018-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下列活动中,不属于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是( )

A. 砍伐
B. 挖沙
C. 捕捞
D. 标本采集
答案:D
解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筑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 )核准。

A.国务院
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C.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D.公务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答案:B
解析: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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