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章节练习(2020-05-23)
发布时间:2020-05-23
202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考试共题,分为。小编为您整理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起计算。 【单选题】
A.受害人发现其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之曰
B.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C.违法行为终了之日
D.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发生之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单选题】
A.危害后果
B.危害登记
C.职业病应急措施
D.职业病防护措施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单选题】
A.10
B.15
C.30
D.45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单选题】
A.3个月
B.4个月
C.2个月
D.1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单选题】
A.配制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
B.配置急救交通车辆
C.配置现场专职医疗人员
D.配置性能稳定的通讯工具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安全工程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濡出形式,将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低瓦斯矿井是指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 )的矿井。
A.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t
B.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C.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t
D.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
A.40
B.80
C.100
D.120
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4)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即处罚与 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 )。
A.宽容 政策
B.教育 政策
C.宽容 手段
D.教育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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