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3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单位,中央在渝单位: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9年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对象是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初级和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报名缴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cq.gov.cn)首页—服务事项-会计服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及以下网上继续教育,或直接访问http://czj.cq.gov.cn/html/992/2016-07-19/content-26592.html。在通过财政部门备案入围的5家网校中任意选择网校报名,按每人每年18元标准缴费后即可开始在线学习,每一个学习课程学完并经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点击立即进入网上继续教育系统入口
三、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60学分(含其他符合免学政策并已办理登记获得的学分),其中,必学课程学习不低于40学分。
四、学习时间
网上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学习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00:00。
(一)课程全部为专业科目,分必学和选学内容,先完成必学课程后再学习选学课程。
(二)按专业技术职称确定学习内容。网校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不同划分学习内容,即按中级、初级、无职称三类选择学习内容。
(三)必学内容。必学课程内容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近两年财政部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
(四)选学内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必学内容后,根据自已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自行选择。
五、学习要求
(一)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应先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9〕8号)要求,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cq.gov.cn)首页—服务事项-会计服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入口,或直接访问http://czj.cq.gov.cn/html/992/2016-07-19/content-26592.html,完成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后,方能上网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及时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凡因特殊情况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应先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后方可报名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遇到的问题,可向所在学习的网校咨询。在完成当年学习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兴趣学习网上所列内容的,网校可免费提供学习到90学分。
六、注册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上继续教育一个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后,系统将自动登记。会计人员可于7个工作日后,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cq.gov.cn)首页—服务事项-会计服务—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查看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如有问题可向网校或所属区县会计管理部门询问。
七、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宣传服务工作,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严禁任何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请人代学习、组织代学、降低学习效果等,一经发现,我局将在网上通报批评,不予注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免学政策执行(渝财规〔2019〕5号)相关规定,可通过“重庆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的“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问题答疑”了解具体办理事宜。请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公众信息网(http://czj.cq.gov.cn)首页—服务事项-会计服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政策查看具体内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140
C.-210
D.190
B.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C.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D.通过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而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并可能在以后期间计提坏账准备,或在期后冲销
骨盆出口横径是指( )。
A.坐骨结节中段外侧缘之间的距离
B.坐骨结节前端外侧缘之间的距离
C.坐骨结节后端外侧缘之间的距离
D.坐骨结节后端内侧缘之间的距离
E.坐骨结节前端内侧缘之间的距离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2)选项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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