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考试范围及考试方式的通知与准考证打印相关安排

发布时间:2020-08-19


距离2020注册会计师职称考试越来越近了,现在已经进入了备考的冲刺阶段,各位考生在备考阶段更要调整好心态,不焦虑、不松懈,抓紧时间学习。

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考试范围及考试方式已经公布:各位甘肃的考生们,我们一起来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吧~

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准考证下载:

考生应当于915-30日、109-1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甘肃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 12 月下旬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 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 5 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 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按省注协网站通知要求申领。

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准考证打印时间和打印位置(中注协网报系统),各位考生,距离注册会计师考试没有多久啦!快快学起来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给大家的资讯就到这啦,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会努力为大家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7年)甲企业采用作业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每批产品生产前需要进行机器调试。在对调试作业中心进行成本分配时,最适合采用的作业成本动因的是( )。

A.产品品种
B.产品批次
C.产品数量
D.每批产品数量
答案:B
解析:
机器调试是每批产品生产前都要发生的,与批次相关,所以成本分配以产品批次为动因。

2017年1月,甲、乙、丙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2019年4月,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戊为唯一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的取得或者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无须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戊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D.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答案:D
解析:
(1)选项A: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2)选项BCD:继承人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当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流动比率大于1
B.长期资本的数额大于长期资产
C.速动比率大于1
D.营运资本大于0
答案:A,B,D
解析:
当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时,无法判断速动比率情况,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2014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1.5亿元。
2017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4年至2016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丙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2017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12月2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8年3月10日,钱某以每股14.3元的价格卖出其中5000股,其余部分继续持有。
2018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丙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赵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6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赵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8年8月8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8月10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8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2018年9月24日,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9年3月24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3)丙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4)赵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甲公司能否重新申请上市?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8)投资者钱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于2018年3月10日和2018年8月25日两次卖出甲公司股票的投资损失?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甲公司不得重新申请上市。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7)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根据规定,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①2018年3月10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就卖出了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②2016年7月25日卖出的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