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0年注会报考科目怎么搭配

发布时间:2020-01-16


山东省新的一轮备考考试啦,最近51题库考试学习网收到最多的问题就新的一轮如何搭配报考的科目,别着急,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解决大家的问题。话不多说,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解决下大家的困扰聊聊如何学习注会吧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大家根据考试大纲来确定范围哦。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应如何搭配?

备考注会过程中,注会考试一共就六科,怎么搭配比较合理呢?如果盲目搭配很可能导致中途放弃考试,使得自己的努力功亏一篑哦。因为,这六门课程各有各的特点,每科的侧重点也是不同,因此,考生必须根据各科所具有的特点,进行科学的搭配,这样才会取得满意的结果。

科目搭配建议:

双科报考组合

1.会计+税法

优势:会计+税法可以说是CPA组合的黄金搭档,两者关联度很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且税法和会计两者在某些章节相辅相成,非常有利于考试的备考

劣势:会计和税法都比较偏重计算,所以做题要大量做起来,对于某些偏文科的考生来说,需要越过计算关

适合考生类型:有一定会计基础,备考时间充裕,考完急需上岗

2.税法+经济法

优势:2法可以说是CPA科目中相对比较容易的科目,非常适合0基础的学员哦,搞定两法是一个很好的过渡阶段,并且能够增加考生信心,最终拿下CPA。

劣势:由于第一年备考的科目未涉及CPA的“三座大山”,会导致后续的备考压力增大。

适合考生类型:没有会计基础,备考时间较少,自信心不足

3.会计+经济法(会计+战略)

优势:相对于会计+税法,会计+经济法更为容易些,且会计偏重于理解计算,经济法偏重理解记忆,计算与记忆搭配,难度合理,且经济法可以搞突击策略,学员可以更有利于时间的分配。

劣势:对于想2年通过CPA的考生,后续备考压力较大。

适合考生类型:计划3年通过考试的同学,考完即可顺手把会计初级考掉。

4.会计+审计 (会计+财管、财管+审计)

优势:如果学员能在第一年,通过会计+审计,那对学员以后注会备考将会是一针强心剂,

劣势:首次报考注会难度最大的2科,复习周期很长, 存在1门斗不过的风险哦。

适合考生类型:有会计基础,时间精力充沛,自制力较强,有强大心理支撑

5.财管+战略

优势:财管和战略有一定联系,财管偏理解计算,战略偏理解记忆,难易搭配,适合交替学习。

劣势:对于一些文科类考生,财管是难度比较大的科目哦,可能会因为在财管上花的时间过多,导致最后放弃战略。同时对于希望2年内通过CPA的考生,后续备考压力过大。

适合考生类型:没有会计基础,逻辑思维能力较强,预计3年通过考试

6.审计+战略

优势:审计中内部控制的内容和战略中的内控的内容高度吻合,审计的逻辑也与战略的逻辑很相通,所以一般能学好审计,战略也不会学的很差

劣势:审计刚开始学难度会非常大,而且会让人感觉逻辑不清,可能会影响到最后战略的备考。

适合考生类型:有一定会计基础,理解记忆能力较强,预计3年通过考试

以上是双科报考组合,虽然没有穷尽所有组合,但是基本上差不多了。同学们可以对照自己实际情况,考虑好再报考科目哦。

三科报考组合

1.会计+税法+经济法

优势:会计与税法联系紧密,经济法难度较低,比较容易通过,树立自信

劣势:后续备考压力较大

适合考生类型:第一次参加CPA考试,希望2年通过专业阶段,备考时间较充裕,考完即可从事财务工作

2.会计+财管+经济法

优势:这三科看上去并没有联系,但是这3科恰恰是中级职称考试的3个科目,对于又考中级又考注会的人来说,这样搭配比较科学

劣势:对于0基础考生来说,这3科难度有点大,且关联度不高

适合考生类型:对于那些既想考中级又想考注会的考生,或者已通过中级,准备备考注会的考生。

3.会计+财管+战略

优势:一年拿下“两座CPA大山”,后续备考压力减轻。做题(会计+财管)与记忆(战略)相搭配 ,适合交替学习

劣势:会计和财管难度较大,需做大量练习,难以坚持

适合考生类型:有一定会计基础,备考时间充裕,自制力较强,逻辑思维较强

4.会计+审计+财管

优势:拿下这最难的三科,对于后面的备考就很轻松

劣势:因为是最难的三科,需要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适合考生类型:有较好的会计基础,备考时间充分,有强大的自制力和心理支撑

5.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

优势:按照综合阶段试卷一的内容备考,科目之间联系较大,减少重复内容的学习

劣势:难度较大,需大量做题适合考生类型:有较好的会计基础,备考时间充分,考完即可去事务所工作

其他报考组合:

对于报考4科以上的学员来说,难度是非常大的,需在3科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1-2科。

对于那些报考6科的学员来说,因为一次通过6科的难度是十分大的,比较适合时间很多的考生哦。不过这类考生要做好最充分的准备,即便是通过4门或者5门也是很成功的。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科目搭配分享,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其实不管怎么搭配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都能顺利通关,更多方法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将持续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股本总额5000万元。由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在创立大会上达成若干决议,包括“新股发行采取溢价发行方式,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当年利润”的决议。下列有关该公司设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比例不符合规定
B.新股发行的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符合规定
C.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
D.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答案:D
解析: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000×35%=1750),选项A错误;新股发行的溢价收入应计入资本公积,不能计入当年利润,选项B错误;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选项C错误。

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有( )。

A.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B.办理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鉴证

C.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D.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正确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税务代理的范围是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2013年)下列税种中,采用比例税率征收的有(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城镇土地使用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D
解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征收。

中国证监会在对高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高鑫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企业、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殷(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企业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57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2500万股。2010年8月9日,高鑫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o月i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高鑫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随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高鑫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高鑫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A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高鑫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高鑫公司股票1万股。 (4)高鑫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高鑫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高鑫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高鑫公司控制丙公司的 成本,高鑫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8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高鑫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陈某、李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高鑫公司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高鑫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q-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高鑫公司的股本总额13200 xr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5000/13200),故高鑫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高鑫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9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以上通过。本题中,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未达到2/3的标准,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3)陈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高鑫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A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高鑫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4)高鑫公司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①由丁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报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高鑫公司履行报告义务,而非丁企业。此外,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收购行为完成后,高鑫公司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③高鑫公司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丙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解题技巧]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常考知识点,应当准确记忆。重大事项应当经过2/3多数同意。特定主体买卖股票期限的限制也是重要知识点。收购上市公司通知义务的期限很重要,应准确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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