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24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 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税协组织的面授和远程教育培训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地方税协自行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中税协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审核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2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运输服务
B.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湿租业务
C.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代理业务
D.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提供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E.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答案:B,C,D,E
解析:
本题考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的增值税范围:(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选项BE: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选项C: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选项D:属于鉴证咨询服务。

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出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应于2010年10月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推迟到2012年12月才进行开发,被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截止2013年12月末,甲公司使用受让土地80%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建筑面积50000㎡),已经销售45000㎡,依据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务费、材料费共计7200万元,实际支付了7000万元,剩余2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留存3年,建筑公司开具的全额建筑业发票。
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5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45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440万元,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甲公司于2013年底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2014年3月,将剩余的5000m2作为投资与某商场进行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了可能性变更手续。
(说明: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013年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为( )万元。

A.10792.8
B.10972.8
C.11472
D.11692.8
答案:B
解析:
企业预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建筑公司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1+4%)×80%×45000/50000+7200×45000/50000=10972.8(万元)。

【知识点】 其他

根据《监察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监察处置的做法错误的是( )。

A.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B.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D.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记大过的政务处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监察处置方式。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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