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已出,考生关注!

发布时间:2020-07-03



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于4月20日开始,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来了税务师报名相关详情,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年税务师报名时间  

2020年税务师考试报名时间公布,税务师报名时间为2020年4月20日至6月20日、7月20日至8月7日。查看>>官方公告 

2020年税务师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应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进行报名。

2020年税务师报名流程  

(一)新考生(首次报名人员)报名程序  

新考生(首次报名人员)应登录考试报名系统首页,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选定报考科目。  

(二)老考生(非首次报名人员)报名程序  

老考生(非首次报名人员)应使用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入“个人中心”,核对个人信息,并重新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如个人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选定报考科目。  

(三)网上交费  

1.考试费标准:每科¥98元。  

2.支付方式:可采用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支付。  

3.支付前应正确填写发票信息,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  

4.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不予退费。  

(四)特别提醒  

1.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应填写学生证学号。  

2.持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证书编号。  

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须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并填写考试费发票开票信息,最后完成网上交费。  

4.补报名时间: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继续报名;已完成报名程序的,可增加、调换报考科目,或更改考试城市。补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受理报名或信息修改申请。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有权制定部门规章,是行政立法主体
B.当其制定的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冲突时,基于特殊优于一般的原理,适用部门规章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D.其制定的文件属于行政规章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法的渊源、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低于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于同一制定主体的情况。所以选项B错误。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选项C错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件不一定都是行政规章。所以选项D错误。

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科目核算的是()。

A.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应调增的销项税额
B.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应调增的进项税额
C.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应调减的进项税转出额
D.企业自查发现的应调减的进项税额
答案:A
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专栏有( )。

A.减免税款
B.转出未交增值税
C.待认证进项税额
D.销项税额
E.出口退税
答案:A,B,D,E
解析:
为了详细核算企业应交纳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抵扣等情况,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待认证进项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相对人认为不合法的可以一并提起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B.此规定范围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C.此规定范围中包括地方政府规章
D.对自然资源部的规定,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
E.对省税务局的规定,相对人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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