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相关问答

发布时间:2021-09-13


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有很多学员在咨询继续教育该如何进行呢?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可以查询到吗?接下来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1.如何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登录“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henan.gov.cn/ztzl/kj/(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360极速浏览器);点击“信息采集”,跳转至河南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常见问题回复请查看“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首页“通知公告”),完成认证后将自行跳转至信息采集填报页面。

2.怎么修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预留的手机号?

答: 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修改为新的手机号,然后重新登录“河南省会计管理服务平台”,进入信息采集系统后,新的手机号才会更新。

3.哪些人需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答:一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进行信息采集:(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二是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以下原则进行:(一)在职的会计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二) 不在职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按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有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县(区、市)进行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无工作经历的全日制在校生待工作后再进行采集。

4.原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信息是否可以查询?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答: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已经依法取消。《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经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文件,但仍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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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重型机械制造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其挖掘机、大型卡车和模具等重型产品逐步赢得了市场认可,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公司 2017 年年末总资产 120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400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经过综合分析认为,公司目前已经进入成长期,结合公司目前发展态势以及所处的发展阶段,公司董事会确定了今后 5 年的发展战略:为扩大产能规模,拟收购当地另一家同类型的公司乙公司 100%股权,并购后乙公司将解散(两家公司之前不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本次并购,将提高公司产量和市场占有率,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增长。乙公司的相关资料如下: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单位:万元

利润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17 年度 单位: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乙公司当前的有息债务总额为 74000 万元,均为长期负债;目前公司持有的超过营运资本需求的现金为 5000 万元;本年度固定资产折旧额为 10000 万元。双方初步确定的收购价格为 150000 万元,与乙公司最接近的竞争者 A 公司的 P/E 为 10.8、EV/EBITDA 为 6。为了解决扩大规模和高增长的资金需求,公司财务部提出以下方案解决资金缺口:方案一:向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新股;方案二:向银行举借长期借款。
要求:

判断该并购属于哪种方式。(至少两种方式)
答案:
解析:
由于并购后甲公司存续,而乙公司解散,故属于吸收合并;若从竞争角度看,由于乙公司属于甲公司的竞争者,两企业处于同一地域,因此该并购为横向并购;从两公司合并前后的控制关系来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丙公司预计未来3年内存在资本性支出,为此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分散投资于短期和长期金融资产,以便在发生资本性支出时拥有可用资金,其中较大比例的投资的合同存续期均超过3年。丙公司将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并将在市场机会呈现时出售金融资产,再将出售所得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金融资产。丙公司对负责这些投资的团队的考核系基于金融资产组合的整体回报率。丙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组合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答案:
解析:
丙公司的做法不恰当。理由:丙公司的业务模式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两者来实现其目标的。如果该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合同条款还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那么该投资组合满足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类的条件。

光明能源为上市公司,2014~2015 年通过合营安排等,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情况如下: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 B)、
兴达公司(简称 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表决权,B 拥有 30%表决权,C拥有 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 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 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 E 公司、F 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的表决权,E 和 F 各拥有 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 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3) 2010 年 1 月 20 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 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 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 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 年 3 月 15 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
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上表中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预计该办公楼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表中无形资产为一项土地使用权,预计该土地使用权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该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均为管理使用。
③经协商,双方确定丙公司 60%股权的价格为 5500 万元,光明能源以一栋办公楼和一项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光明能源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800 万元,累计折旧为 600 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作为对价的土地使用权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600 万元,累计摊销为 400 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2010 年 6 月 30 日,光明能源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股权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 120 万元、咨询费用 80 万元。
④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均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
⑤光明能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5)丙公司 2010 年及 2011 年实现损益等有关情况如下:
①2010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200 万元(假定有关收入、费用在年度中间均匀发生),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2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②2011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6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6)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引起股东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7) 2012 年 1 月 2 日,光明能源以 2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丙公司 20%的股权。当日,收到购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价款,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光明能源在出售该部分股权后,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40%,仍能够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不再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
2012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8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丙公司因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 300 万元。
(8)其他有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②光明能源按照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
③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要求:

分析情形(2),并判断其表述正确与否?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情形(2)处理错误。根据合营安排,尽管光明能源能够否决所有决策,但是光明能源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光明能源需要获得 E 或 F 的同意。在本例中,三方集体控制该安排。但是,存在多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能够达到 75%表决权的要求(即光明能源和 E,或光明能源和 F)。在此情况下,三方签订的该合同安排要成为合营安排,需要在安排中指明,要求哪一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的一致同意才能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光明能源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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