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0年高级会计师报名资格条件是什么?要求高吗?

发布时间:2020-01-15


高级会计师考试可谓师会计职称考试中要求最严格的,不仅要求工作年限、学历、中级职称等条件,包括要求考生的学历以及工作年限。2020年的高级会计师考试资讯还未发布,但可以参考2019年高级会计师考试的报考条件。将要报考的小伙伴们不要被吓到哦,我们一起来看看2019年的报考条件吧。

参考2019年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报考人员应根据各省(区、市)具体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三、2020年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

2020年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暂未公布,2019年报名时间为3月10—30日,考生可以作为参考。

报名工作年限要求说明:

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各地在组织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时,应结合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工作年限信息、取得规定学历的时间等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在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可以作为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以上参考2019年的报考条件,你符合条件吗?想要报考的小伙伴快快准备起来吧。说不定,下一个成为高级会计师的人就是你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为一家境内上市的集团企业,主要从事能源电力及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随着公司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债务融资压力越来越大。财务经理建议应加快实施定向增发普通股方案,可将新增投资项目纳入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削减股利支付比例,增加利润留存,以便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投资计划。
  要求:根据资料,指出财务经理的建议体现了哪些融资战略(基于融资方式)。

答案:
解析:
融资战略类型:内部融资战略和股权融资战略。

W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中央空调、手机芯片和等离子电视机,20×8 年全年实现的销售收入为 14.44 亿元,由于贷款回收出现严重问题,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公司 20×8 年有关应收账
款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亿元
应收账款 中央空调 手机芯片 等离子电视机 合计
年初应收账款总额 2.93 2.09 3.52 8.54
年末应收账款:
(1)6 个月以内 1.46 0.80 0.58 2.84
(2)6 至 12 个月 1.26 1.56 1.04 3.86
(3)1 至 2 年 0.20 0.24 3.26 3.70
(4)2 至 3 年 0.08 0.12 0.63 0.83
(5)3 年以上 0.06 0.08 0.09 0.23
年末应收账款总额 3.06 2.80 5.60 11.46
上述应收账款中,中央空调的欠款单位主要是机关和大型事业单位;手机芯片的欠款单位均是国内知名手机生产厂家;等离子电视机的主要欠款单位是美国 Y 公司。
20×9 年 W 公司销售收入预算为 18 亿元,公司为了摆脱资金周转困境,采用借款等措施后,仍有 6 亿元资金缺口。W 公司决定对应收账款采取以下措施:
(1)较大幅度提供现金折扣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预计可使应收账款周转率由
20×8 年的 1.44 提高至 20×9 年的 1.74,从而加快回收应收账款。
(2)成立专门催收机构,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预计可提前收回资金 0.4 亿元。
(3)将 6 至 12 个月应收账款转售给有关银行,提前获得周转所需货币资金。据分析,W 公司销售中央空调和手机芯片发生的 6 至 12 个月应收账款可平均以九二折转售银行(且可无追索权);销售等离子电视机发生的6至12个月应收账款可平均以九零折转售银行(但必须附追索权)。
(4)20×9 年以前,W 公司给予 Y 公司一年期的信用政策;20×9 年,Y 公司要求将信用期限延长至两年。考虑到 Y 公司信誉好,且 W 公司资金紧张时应收账款可转售银行(但必须附追索权),为了扩大外销,W 公司接受了 Y 公司的条件。
要求:

计算 W 公司采取(1)至(3)项措施预计 20×9 年所能增收的资金总额。
答案:
解析:
采取(1)至(3)项措施预计 20×9 年增收的资金总额:
2.23{或:2.24}+0.4+3.53=6.16{或:6.17}(亿元)
或:4.31{或:4.32}+0.4+3.53=8.24{或:8.25}(亿元)

B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甲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发现下列事项:
  ①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M公司在合同执行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执行有效程序后认定,该缺陷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达到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②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N公司在机械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存在员工串谋舞弊的可疑迹象,可能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N公司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申请商务工作签证未给予必要协助,致使注册会计师无法计划进行现场审计,且不配合注册会计师执行替代程序。截至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日,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进一步审计证据。
  要求: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并简要说明理由;B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审计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
  理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审计范围受限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M公司和N公司都可能导致集团层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并且N公司管理层不配合、协助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致使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所以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处理:在已执行的有效程序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对已发现的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

光明能源为上市公司,2014~2015 年通过合营安排等,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情况如下:
(1)光明能源经过可行性论证,为进军未来中长期的市场新热点项目,与通达公司(简称 B)、
兴达公司(简称 C)签订了一项安排: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表决权,B 拥有 30%表决权,C拥有 20%表决权。明光公司、B、C 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对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定至少需要 75%的表决权。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唯一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
(2)光明能源从积极参与电力改革出发,经过可行性论证,为打造对电力终端销售市场的主动性渗透,与 E 公司、F 公司安排一项涉及三方:光明能源在该安排中拥有 50%的表决权,E 和 F 各拥有 25%的表决权。三方之间的合同安排规定的合营协议,对安排的相关活动作出决策至少需要75%的表决权。据此,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E 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3) 2010 年 1 月 20 日,光明能源与乙公司签订购买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非上市公司)60%股权的合同。合同规定: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评估的可辨认净资产价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对丙公司 60%股权的购买价格;合同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购买丙公司 60%股权时,光明能源与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4)购买丙公司 60%股权的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①2010 年 3 月 15 日,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分别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了该购买股权的合同。
②以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调整后丙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资
产负债表各项目的数据如下:

上表中固定资产为一栋办公楼,预计该办公楼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2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上表中无形资产为一项土地使用权,预计该土地使用权自 2010 年 6 月 30 日起剩余使用年限为 10 年、净残值为 0,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该办公楼和土地使用权均为管理使用。
③经协商,双方确定丙公司 60%股权的价格为 5500 万元,光明能源以一栋办公楼和一项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光明能源作为对价的固定资产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800 万元,累计折旧为 600 万元,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4000 万元;作为对价的土地使用权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账面原价为 2600 万元,累计摊销为 400 万元,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为 2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500 万元。2010 年 6 月 30 日,光明能源以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股权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 120 万元、咨询费用 80 万元。
④光明能源和乙公司均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办理完毕上述相关资产的产权转让手续。
⑤光明能源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对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并取得控制权。
(5)丙公司 2010 年及 2011 年实现损益等有关情况如下:
①2010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200 万元(假定有关收入、费用在年度中间均匀发生),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2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②2011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16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16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
(6)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丙公司除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引起股东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和事项。
(7) 2012 年 1 月 2 日,光明能源以 2500 万元的价格出售丙公司 20%的股权。当日,收到购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价款,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光明能源在出售该部分股权后,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 40%,仍能够对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但不再拥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
2012 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 800 万元,当年提取盈余公积 80 万元,未对外分配现金股利。丙公司因当年购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 300 万元。
(8)其他有关资料:
①不考虑相关税费因素的影响。
②光明能源按照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
③不考虑投资单位和被投资单位的内部交易。
要求:

分析情形(2),并判断其表述正确与否?如不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情形(2)处理错误。根据合营安排,尽管光明能源能够否决所有决策,但是光明能源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光明能源需要获得 E 或 F 的同意。在本例中,三方集体控制该安排。但是,存在多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能够达到 75%表决权的要求(即光明能源和 E,或光明能源和 F)。在此情况下,三方签订的该合同安排要成为合营安排,需要在安排中指明,要求哪一种参与方之间的联合的一致同意才能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据此,能够行使决策权的两种情况就是光明能源和 B 公司的一致行动,或者光明能源和 F 公司的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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