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前同事问问,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的工作年限...

发布时间:2021-10-18


我帮前同事问问,中级会计职称报名条件的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最佳答案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的年底前。在职考生业余时间的学历教育年限是计入工作年限总和的,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工作年限。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长期股权投资中,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有( )。

A.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B.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C.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D.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正确答案:BC
【答案】BC。解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选项A采用成本法核算,选项D,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B.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C.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由该合伙人承担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点是普通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S公司向H公司发出传真订购一批货物,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时间等,并要求H公司在15日内报价。H公司接受S公司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S公司在15日内回复;S公司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H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S公司提出的条件发货,S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S公司遂向H公司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H公司应尽快取回货物。H公司不同意S公司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H公司发现S公司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S公司传真订货、H公司报价、S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S公司放弃到期债权,对H公司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正确答案:(1)S公司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H公司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H公司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的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H公司的报价因同意S公司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S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H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S公司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H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S公司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1)S公司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H公司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H公司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的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H公司的报价因同意S公司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S公司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H公司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S公司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H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S公司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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