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服装学院,准备报考中级会计职称了,需...

发布时间:2021-03-02


毕业于北京服装学院,准备报考中级会计职称了,需要报班复习吗?


最佳答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的建议如下:

1、如果条件允许,比如一边上班一边备考,这种的可以报一个网络班,这样可以节约很多时间和提高很多效率。

2、自己复习的那种,除非自己基础比较好,时间充裕的可以考虑,不过还是要多做题。

3、复习时间安排:中级会计职称一般是每年的9月、10月份考试,最迟4月份就要开始复习了,现将每科都过一遍书,看完每一章节都要进行同步练习,并且是3科同时进行。差不过2个月过完一边,每章节都掌握的差不多了,就可以进行试卷的练习,不会做的再回去巩固,这个过程用时1个月。最后就是做真题,做预测题,模拟题。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二年为一个周期,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一年考不过可以两年之内通过三科就可以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杠杆租赁与售后租回或直接租赁并无区别。(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公司奉行剩余股利政策的目的是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采用固定股利政策主要是为了维持股价;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将股利支付与公司当年经营业绩紧密相连,以缓解股利支付压力;而正常股。 利加额外股利政策使公司在股利支付中较具灵活性。(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点是各种股利分配政策的特点。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在于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固定股利政策向市场传递公司正常发展的信息,有利于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稳定股票的价格;固定股利政策的缺点在于股利支付与收益脱节,当盈利较低时仍要支付较高的股利,容易引起公司资金短缺、财务状况恶化。采用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的理由是,这样做能使股利与公司盈余紧密地配合,以体现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但是,这种政策下各年的股利变动较大,极易造成公司不稳定的感觉,对稳定股票价格不利。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是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只支付一个固定的、数额较低的股利;在盈余较多的年份,再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额外股利。但额外股利并不固定化,不意味着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规定的股利率。采用该政策的理由是:具有较大灵活性:使一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东每年至少可以得到虽然较低但比较稳定的股利收入,从而吸引住这部分股东。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对于分包项目的履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直接向采购人负责

B.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C.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D.供应商和分包供应商均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1)甲以劳务出资;乙和丙以现金出资;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乙全权负责,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由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及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不得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丁对其出资的房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其出资的房产也不属于合伙企业所有,因此丁以房产使用权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民事责任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l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检查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而,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对退伙人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后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仍应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约定不符合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债权人必须在5年内提出的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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