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的五科必须在同一地区考试通过么?

发布时间:2021-12-14


税务师的五科必须在同一地区考试通过么?


最佳答案

不是必须在同一地区,所有科目要求5年内全部通过就可以了。考生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考试;免试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以及《财务与会计》。
税务师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船舶中,免征船舶吨税的有()。

A.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B.非机动驳船

C.警用船舶

D.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E.自境外购买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答案:A,C,D,E
解析:
选项C: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船舶吨税。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应收乙公司的货款为2340万元(含增值税)。乙公司同日开出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8%的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乙公司没有按期兑付,甲公司按该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2010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300万元。由于乙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甲公司于2011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债务重组协议:(1)乙公司用一批资产抵偿甲公司部分债务,乙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



(2)甲公司减免上述资产抵偿债务后剩余债务的30%,其余的债务在债务重组日后满2年付清,并按年利率3%收取利息;但若乙公司2011年实现盈利,则2012年按5%收取利息,估计乙公司2011年很可能实现盈利。2011年1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股权划转和产权转移手续,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商品后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取得X公司股票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50年平均摊销。2011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假设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债务重组日,该项债务重组业务对乙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是()万元。
A:294.53
B:328.30
C:408.30
D:414.58
答案:C
解析:
甲公司债务重组后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2340+2340*8%*6/12-500-85-600-800)*(1-30%)=314.02(万元)

(2340+2340*8%*6/12-500-85-600-800)-314.02-300=-165.42(万元),该项债务重组业务中甲公司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故对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是165.42万元。参考会计分录为:借:库存商品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交易性金融资产600无形资产800坏账准备300应收账款—债务重组314.02贷:应收账款(2340+2340*8%*6/12)2433.06资产减值损失165.42

或有利息支出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314.02*(5%-3%)=6.28(万元),该项债务重组业务对乙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500+20+200+128.3-520+80=408.3(万元)。参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2433.6贷:主营业务收入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500—公允价值变动80无形资产600投资收益20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00应付账款—债务重组314.02预计负债6.28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28.3借:主营业务成本520存货跌价准备20贷:库存商品540借:资本公积80贷:投资收益80

甲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1000-(800-800/50*1/2)=208(万元)

2017年10月,浙江省某市税务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下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2018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税务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经查为从某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手中购买),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2019年12月,市税务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
<4>、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人袁某有权( )。

A.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B.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
C.作最后陈述
D.查阅案卷材料
E.提出抗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辩护及委托辩护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2)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3)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辩护律师为其提供的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4)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5)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6)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7)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8)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9)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10)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1)有权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12)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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