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20-06-16)

发布时间:2020-06-1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共4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下列各项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单选题】

A.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选项B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选项C错误: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选项D错误: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

2、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多选题】

A.公民的尊严

B.小说《花千骨》

C.运输行为

D.毛绒玩具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以及智力成果。

3、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多选题】

A.某市法院

B.分公司

C.无国籍人

D.国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主体。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法院”属于“机关法人”;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

4、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是( )。【单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C正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5、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也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B.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不包括人格利益

C.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集团下列四项等额的投资或支出中,如果各项目在预计盈亏区间内发生的概率为均衡分布,那么在进行风险应对时应该采取风险降低策略的是( )。

A.甲项目,建设办公用房,预计的损益为0

B.乙项目,增加产品生产线,预计的损益区间0至+600万元

C.丙项目,短期股票投资,预计的损益区间一 l 600 万元至+1 400 万元

D.丁项目,作为战略投资者取得某公司股权,预计的损益区间-500 万元至+600 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B
解析:因为各项目在预计盈亏区间内发生的概率为均衡分布,所以选项 B最合适。 
 

如果某公司2003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0万股,4月4日增发15万股,6月6日增发20万股,则该公司2003年度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为120万股。(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加权平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100+15×8/12+ 20×6/12=120(万股),注意发行当月不记入发行在外的月份数中。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答案:
解析:
(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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