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21-11-03)

发布时间:2021-11-03


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共59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来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选题】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2、某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后,又自行达成了和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

A.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B.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撤回仲裁申请

C.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不得反悔

D.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不再受理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裁决。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下列法律法规中,不属于部门规章的有()。【多选题】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部门规章的概念。本题选项A、选项D为法律,选项B为行政法规。

4、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多选题】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5、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经济法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 )【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而经济法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除。 (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福利费所包括的内容。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应作为福利费,计算扣除。

甲公司发现其持有的由乙公司签发的销售金额为50万元的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赔偿的金额为( )元

A.20000

B.25000

C.1000

D.10000

正确答案:B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按票面金额2%给予赔偿金,因此乙公司要求的赔偿金=500000×2%=10000

 


在进行独立投资方案比较决策时,净现值指标综合反映了各方案的获利程度,在各种情况下的决策结论都是正确的。()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在独立投资方案比较决策时,内含报酬率指标综合反映了各方案的获利程度,在各种情况下的决策结论都是正确的。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入价值800万元的商品,承诺5个月后付款,并由A、B两家公司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签订书面保证协议。

2010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货后,甲又将购入的该批货物(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于7月22日为甲欠银行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2年。为及时筹集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将该部分用于抵押的设备以9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丙公司,该转让合同签订时甲投有取得银行同意,也未将转让的设备已用于抵押的情况告诉丙。

同时,甲在承诺的付款期满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项,乙要求A、B两位担保人代为偿还。A认为合同中未注明保证的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认为保证人为两人,各自应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故只同意代甲偿还400万元债务。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并说观理由:

(1)甲将购入后尚未付款的设备用于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之间的抵押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
(1)甲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该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之间的抵押物转让行为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甲在转让时未取得银行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而且抵押已经办理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3)首先,A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A、B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次,B的观点也不正确。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保证合同中,A、B二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故债权人乙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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