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练习(2019-12-25)
发布时间:2019-12-25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共59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简答题和综合题(主观)。小编为您整理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承销证券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多选题】
A.承销团承销适用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
B.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必须超过人民币1亿元
C.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可以采取包销方式
D.承销团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BC符合题意:本题考核承销团承销证券。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并没有法定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1、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单选题】
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
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
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正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汇票无效的情形有()。【多选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D.汇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BCD符合题意:本题考核汇票的记载事项。选项BC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不一致时,票据无效;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背书行为无效的有()。【多选题】
A.附有条件的背书
B.只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
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又进行背书转让的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BC符合题意: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多选题】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D符合题意:本题考核票据签章的效力。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其中,有关对签章的规定是:(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的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B.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C.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冲减成本
D.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甲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N设备,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93万元,甲企业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手续费、律师费等合计为2万元。甲企业该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93
B.95
C.100
D.10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93+2=95(万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未到期的债权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该题考核破产债权的范围。选项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3天内付款。后8服装厂在交货前有确切的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根据规定,B服装厂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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