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21-01-07)

发布时间:2021-01-07


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试共52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判断题和不定项。小编每天为您准备了5道每日一练题目(附答案解析),一步一步陪你备考,每一次练习的成功,都会淋漓尽致的反映在分数上。一起加油前行。


1、甲公司于2018年向意大利的乙公司出售 一处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乙公司在意大利将房款支付给了甲公司在意大利的分支机构,就该笔转让所得,甲公司有义务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本题中转让的房产位于中国境内,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甲公司有义务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甲公司第一次裁员方案的合法性,下列说法正确的为()。【不定项】

A.由于裁减人数未超过20人,因此甲公司不用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B.甲公司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C.甲公司可以依法选择支付经济补偿

D.由于甲公司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可以直接裁减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甲公司裁员人员已经达到了职工总数的10%以上,但没有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没有听取其意见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因此裁员程序不合法;另外,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甲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不合法。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行政复议。【单选题】

A.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B.该派出机关

C.该县地方人民政府

D.该县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地法院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CD不符合题意。

4、外资企业不能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判断题】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符合题意:本题考核银行卡清算市场。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作成票据保证时的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多选题】

A.“保证”字样

B.保证人签章

C.被保证人名称

D.保证日期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1)选项AB:属于票据保证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2)选项C: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选项D: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商场有送货车6辆,每辆自重吨位3吨,

正确答案:BD
送货车应纳车船税=6×3×40=720(元);客货两用车应纳车船税=40×2×2=160(元)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0月9日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1 200元,增值税额为3 604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为2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则该企业取得的材料的入账价值应为( )元。

A.20 200

B.21 400

C.23 804

D.25 004

正确答案:B
该企业取得的该材料的入账价值=21 200+200=21 400(元) 【该题针对“存货成本的确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 4 题 某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该企业购入甲材料600公斤,每公斤含税单价为50元,发生运杂费2 0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10公斤,入库存前发生挑选整理费用200元。该批甲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元。

A.30000

B.32000

C.32200

D.32700

正确答案:C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人民法院依法对汇票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情形。根据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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