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上述做法错误的是( )

A.市政府在招标前与甲就招标项目的价格进行了初步的磋商

B.4月16日举行招标投标现场会

C.口头通知中标的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中标的结果

D.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和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上发布了《A市采购某设备的招标公告》,对招标的三个标段的情况、投标人必备条件、竞投事项等做了明文告知


参考答案

更多 “ 上述做法错误的是( )A.市政府在招标前与甲就招标项目的价格进行了初步的磋商B.4月16日举行招标投标现场会C.口头通知中标的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中标的结果D.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和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上发布了《A市采购某设备的招标公告》,对招标的三个标段的情况、投标人必备条件、竞投事项等做了明文告知 ” 相关考题
考题 2002年12月30日,A市人民政府告知本市的甲厂:政府欲采购某设备,采购必须公开进行招标,并且双方就招标项目价格了磋商。2003年3月29日,A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和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上发布了《A市采购某设备的招标公告》,对招标的三个标段的情况、投标人必备条件、竞投事项等做了明文公告,并通知投标人在2003年4月1日领取招标文件,报名为4月5日,4月16日A市政府举行招标投标现场会,甲和B市的乙公司参加投标,最后甲中标。A市政府口头通知了中标的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中标结果。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75~77 。第 75 题 A市政府在12月30 日告知了甲相关的采购事宜,并就招标项目价格进行磋商,违背了什么原则( )A.公开透明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

考题 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A市政府在现场招标过程中公布了标底。B.A市政府和甲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C.由于投标人少于三个,故此次投标应予废标。D.乙在得知甲中标之后认为其权益遭到损害,十日后,以书面形式向A市政府提出了质疑。

考题 ● 某市政府采购办公用计算机及配套软件时进行了公开招标,以下做法正确的是__(15)__。(15)A.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投标企业不应有外资背景B.该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只通知了中标结果C.某项目在招标时仅有一家企业投标,于是该企业顺利中标D.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一名经济专家、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招标单位负责人组成。

考题 某市政府采购办公用计算机及配套软件时进行了公开招标,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 ) 。 A.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出投标企业不应有外资背景 B.该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对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只通知中标结果 C.某项目在招标时仅有一家企业投标,于是该企业顺利中标 D.某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一名经济专家、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招标单位负责人组成

考题 某大型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于7月3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7月6日停售。7月9日,某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当场做出答复,并于7月13日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7月20日下午18:00,7月21日上午10:00开标。上述招标程序中的错误有( )处。A.2 B.3 C.4 D.5

考题 某招标项目的估算价为6000万元,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的方式对某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于2007年3月3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3月6日停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3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投标截止日期为同年3月25日。上述事实中的错误有( )处。A.1 B.2 C.3 D.4

考题 某招标项目的估算价为6000万元,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的方式对某工程进行施工招标,于2007年3月3日开始发售招标文件,3月6日停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为100万元;3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了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投标截止日期为同年3月25日。上述事实中的错误有( )处。A、 1 B、 2 C、 3 D、 4

考题 某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于4月1日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则其应在()前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A.4月10日 B.4月15日 C.5月1日 D.5月15日

考题 某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专业期刊、报纸、信息网络等途径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规定投标截止日期是2010年7月13日。在7月5日,招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解答了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了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2010年7月14日,甲企业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送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以已经超过投标截止日期为由拒收。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 (2)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