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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1989年获准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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