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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4 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4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06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06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哪些是错误的?
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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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某大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3月22日,庄某被单位全体职工民主选举为企业专职工会主席,任期3年。同年4月,大酒店将庄某的工资定为每月1500元,并享受部门经理待遇。但庄某认为其应享受单位副职待遇,月工资应为2000元。为此他多次向酒店提出享受副总待遇的要求,未果。问:庄某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
考题
下列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04年)A.林某曾与李某同居3年,二人分手时产生纠纷,林某起诉李某,要求赔偿“青春费”5万元
B.甲诉乙离婚,法院于2004年3月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7月乙起诉甲,请求离婚
C.陈某下落不明3年,其丈夫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起诉离婚
D.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
考题
赵甲、钱乙、孙丙、李丁和周戊分别住在赵楼、钱屯、孙家堡、李庄和周店五个村中,已知:
(1)每个姓氏与所在村庄的第一字不同;
(2)赵甲、孙丙不住李庄;
(3)钱乙不住孙家堡或周店;
(4)李丁不住在赵楼或钱屯;
(5)周戊不住钱屯或赵楼;
(6)除非赵甲住李庄,钱乙才住李庄;
(7)若赵甲住孙家堡,则孙丙住李庄。
根据以上信息可得出:A.李丁住孙家堡
B.钱乙住李庄
C.孙丙住周店
D.赵甲住钱屯
考题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因周某赌博,对其处以20元的罚款。周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为( )。A.八里庄派出所
B.海淀区公安分局
C.海淀区人民政府
D.北京市公安局
E.北京市人民政府
考题
2009年4月30日,李某与邓州市元庄乡人民政府签订了元庄水库承包合同。2009年4月,南阳药业公司开始生产。2009年7月7日,邓州市渔政管理站接到李某报称其所养的各种鱼类发生大面积死亡的现象.即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拍照、清点,并对鱼死亡的原因进行排查,后出具了情况说明。2011年7月,因南阳药业公司超标排放污水,流入水库,导致该水库鱼类死亡,李某知道后,要求南阳药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南阳药业公司辩称,李某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鱼的死亡与公司无因果关系,故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本案的以下意见错误的有、
A.李某对该环境赔偿责任纠纷应首先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B.除非南阳药业公司举出反证,否则可认为鱼的死亡是由该公司排污行为导致的
C.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5年,故李某的诉讼行为没有超出时效
D.如果南阳药业公司可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符合同家规定标准,即可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
(2018年)某施工企业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该企业工作了2 年3 个月,在解除合同签12 个月李某月平均工资为6000 元,根据《劳动合同法》,该企业应当给予李某经济补偿( )。A.6000元
B.12000元
C.18000元
D.15000元
考题
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 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问题】
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
考题
《部队秋收》是古元在碾庄期间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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