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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

  • A、直接证据
  • B、书证
  • C、物证
  • D、本证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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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 下列属于反证的是:( )。A.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而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B.被告出示的与原告共同签署的备忘录: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则出示该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真正发生借贷关系,该借条只是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而写rC.被告提出的由原告书写的内容为被告已返还借款且因借条丢失而无法将被告的借条退还被告的书证: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提出该书证D.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

考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考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A.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众的收条都是反证

考题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A.直接证据B.书证C.物证D.本证

考题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考题 在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从原告处拿走5000元。被告辩称这5000元系原告赠与,并非借款,并向法院提供原告所写的书信一份。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的证言是本证B.被告提供的书信是本证C.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反证D.被告提供的书信是对王某的证言的反驳

考题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收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_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证人收集证据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D.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考题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己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A.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考题 人民法院经审查立案的,()。A.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 B.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C.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D.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E.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其他诉讼文书

考题 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考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本案的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债权不属于到期债权,因此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债权属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C.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因此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条》给原告的行为属于债权让与 D.原告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法院可以直接对被告执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权诉讼 E.代位权可以不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依据有关事实即可发生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考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根据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法院对本案处理的做法中,正确的有( )。 A.法院若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则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B.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C.如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D.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起诉 E.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考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被告常海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可以向原告主张 B.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告常海对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可以向原告主张 C.本案被告常海与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共同诉讼人 D.由于代位权属于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因此,在本案债的关系中被告常海属于担保人 E.由于抵销必须通过诉讼裁判确认,因此,被告常海的抵销抗辩不能成立

考题 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即使此债条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资18642元,集资款15000元,两相抵销。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6万元房款属实,原告曾多次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追要,因公司无力偿还,就把被告写的借条给了原告。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县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决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写有《借条》,内容是:“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借现金三万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借条交给原告,由原告行使该借款债权,另,锦鲤有限责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资共计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交纳集资款1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3642元,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 下列关于代位权诉讼中锦鲤有限责任公司诉讼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当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B.法院可以追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为诉讼第三人 C.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作为诉讼第三人 D.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有权提起反诉 E.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本案诉讼的必要共同被告

考题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诉讼中被告可以向证人或原告收集证据B、法院不得主动对证据予以保全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D、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考题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为据。从证据分类来看,该证据属于什么种类的证据?()A、间接证据B、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D、反证

考题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收集证据正确的做法是()。A、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于行政程序C、被告可以委托代理人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法院批准,被告可以搜集以前自己未收集的证据

考题 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言词证据

考题 在行政诉讼中,下列证据收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证人收集证据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D、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考题 下列关于证据收集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C、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D、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考题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A、原告B、第三人C、人民法院D、被告

考题 多选题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

考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据收集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C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D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考题 多选题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被告所写的向原告借款5000元整的借条,在诉讼证据中属于()A直接证据B书证C物证D本证

考题 多选题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5万元的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做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B间接证据C原始证据D言词证据

考题 单选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为据。从证据分类来看,该证据属于什么种类的证据?()A 间接证据B 直接证据C 原始证据D 反证

考题 单选题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提交一张有被告刘某签名的借条,称刘某欠其1万元未还。被告刘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李某署名的收条,称所借1万元已还,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写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原告提供的借条(  )。[2005年真题]A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B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C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D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