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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村村民张三与李大二人是邻居,但二人常因琐事而争吵。一天,张三家的牛误食了 李大家的草料,二人因赔偿问题又起争吵,后大打出手,张三体格较壮,李大不占优势,被 按倒在地,恰逢李大之弟李二路过,看见哥哥被欺负,遂前去帮忙,李大则趁机抽过地上的 木棍,朝张三身上抽打,张三被木棒打伤。经医院诊断,张三左手臂骨折,面部也受了轻 伤。张三伤好后便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 解,让李大给张二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张三接受了赔偿,后来又觉得对李大处 罚太轻,于是向县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李大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李大赔偿自己的 医药费和受伤期间的营业损失费3000元。法院将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了审理。法官王某和两名人民陪审员杜某和孙某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李大提 出,人民陪审员杜某是张三的妻弟,理应回避。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作出了同意李大的回避申 请的裁定,更换了杜某。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处李大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并判决李大 赔偿张要求的所有损失。李大认为处罚太重.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 定事实正确,但对李大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二审人民法院遂 以量刑不当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了 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后,合议庭加重了对李大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 动,同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已经接受了李大的赔偿,其是否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什么?
2.倘若张三提起诉讼时,法院不予受理,则张三可如何救济?
3-倘若张三在本案审结后,又以李二为被告提起自诉的话,法院是否可以受理?为什么?
4.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无不当之处?
5.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6.第一审人民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
解析:
1.可以。《刑诉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 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 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 可以受理。
2.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 可以申请复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 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3.不可以。因为张三明知李二也是侵害人,在提起自诉时没有将李二列为被告,视为 放弃对李二的权利。
4.回避的程序不当。首先,杜某是人民陪审员,应适用法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而不是审判长决定;其次,处理回避问题应用决定,而不是裁定。
5.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应发回重审。《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 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 不得撤销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 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 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有以下错误:应重新组成合议庭,而非用原来的合议庭; 重新审理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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