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2020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在哪里吗?

发布时间:2020-03-07


为了更好的制订学习计划,近期有小伙伴就在询问2020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的相关消息,鉴于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下面为大家带来2020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的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2020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为司法部网站,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预计为9月上旬。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另外,还有以下查询方法供考生参考。

2020云南法考主观题成绩查询方法:1、2020云南法考客观题题成绩查询网址一:网站名称:司法部网站。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云南法考客观题题成绩查询网址二:网站名称:中国普法网。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云南法考客观题题成绩查询网址三:网站名称:中国普法网公众号。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后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可以查询到成绩。

了解完成绩查询入口的相关信息,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考试内容吧!

考试内容:

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客观题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主观题考试配备法律汇编,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考试分为同年度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客观题每张试卷分别为分150分,主观题满分180分。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2020年云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的相关消息,想知道更多消息的小伙伴们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大家在考试的道路上一切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题1 9分)


案情: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19分)


1.【参考答案】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考点】浮动抵押


【详解】


《物权法》第1 8 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与银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旧成立,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参考答案】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考点】一债多保的实现顺序


【详解】


《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其并没有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与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时,债权人应当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物权实现债权。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参考答案】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考点】合同效力


【详解】


本题考查了合同的效力,并且着重考查内外部效力的区分。甲与丙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部有效,其使得丙公司负担参加竞买并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合同义务,但是该合同义务并不妨害丙因过户登记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4.【参考答案】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考点】合同效力


【详解】


因房产登记在丙的名下,丙公司为房屋的所有人,其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


5.【参考答案】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考点】不安抗辩权


【详解】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在将来可能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中止己方的履行。在本案中,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售价更高的买卖合同,其有可能将房屋过户给戊公司,将来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支付400万的义务。


6.【参考答案】


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考点】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详解】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负担后履行义务的甲公司在负担先履行义务的丁公司未支付400万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丁公司虽然基于甲公司将来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由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是其仅可拒绝履行支付400万首付款的先履行义务及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并不能要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参考答案】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考点】合同的解除


【详解】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丁依据约定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8.【参考答案】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考点】合同的效力


【详解】


《合同法》第8、107条明确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丙公司与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按约承担连带责任。


9.【参考答案】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考点】违约金


【详解】


《合同法》第1 1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合同签订后房价变化不大,丁公司损失并不大,而约定的违约金700万元达到房款的一倍,过分高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作用的说法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其适用时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
B.法律原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并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案件的确定依据
C.理解法律原则有助于完整地把握法律整体,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更好地适用法律
D.法律原则侧重的是法治的可接受性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原则。B选项错误,法律规则为人们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核撤销权。(1)本题中甲公司是“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A错误,B正确;(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C正确;(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D错误。

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A项正确。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B项正确。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及时告知的内容并非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而是法定的相关内容。第48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于其委托人曾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并没有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