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不能越级报考了吗?只能从4级开始...
发布时间:2021-01-26
人力资源管理师不能越级报考了吗?只能从4级开始考,逐级考试?
最佳答案
不过有的地方还是可以跨级考试,比如重庆、厦门等地方
本来我也想跨级考个二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人力资源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要素有( )。
A.劳动力供给量
B.最低社会保障
C.劳动力需求量
D.最低劳动标准
E.工会
( )又称T小组法,简称ST法。
A.头脑风暴法
B.管理者训练
C.模拟训练法
D.敏感性训练
敏感性训练法又称T小组法,简称ST(Sensitivity Training)法。敏感性训练要求学员在小组中就参加者的个人情感、态度及行为进行坦率、公正的讨论,相互交流对各自行为的看法,并说明其引起的情绪反应。
陈某与某集团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同年7月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并与合资公司签订聘任协议。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企业谋职。2006年3月,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以陈荚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理由,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主张。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2)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在法律上已经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02年7月事实上依法解除。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聘任协议实质为劳动合同,且合资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集团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不合法,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合法。
集团公司对陈某的赔偿请求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60日内向陈某提出,集团公司迟到至2006年3月以后才提出赔偿请求,早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请时效,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合资公司对陈某的申诉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聘任协议和培训协议都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和协议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实际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资公司可以依据培训协议约定要求陈某支付为其支付的所有参观、学习、培训和交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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