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基础理论与知识》案例分享:汇付(二)

发布时间:2021-05-29


单证员考试将近,相信大家都在关注着今年的考试内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汇付”的案例题,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例: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

1、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印度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货物为1X20,集装箱一次性打火机,机身大小和形状须与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总价值为 4.80万美圆。付款方式为70%由即期信用证支付,剩余30%的货款须不得晚于货物装船前十天以电汇方式支付。B公司十日内即开来相关信用证,经我方审核且确定可以被接受后,A公司即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预定了船期并随后通知了B公司,B公司始终并未办理汇付,A公司的手中虽有一份 70%货款的信用证,但无法如期装运,又因此批打火机是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生产的,一时无法转售其他客户,只得积压在库,给A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解析:这起损失案的主要原因在于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的支付方式。一般地,出口合同中支付方式规定,X%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Y% (一般为20-30%,下同)货款应由进口商在不晚于货物装船前若干天,通过汇付方式支付给出口商。一般情况下,进口商会先开来信用证,然后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办理汇付,出口商收到货款或汇出行出具的汇付收据后将货物按时装船,然后向银行递交全套单据办理议付。但是,如果进口商借故不办理汇付,出口商将无法按时发货,导致信用证过期失效,已生产完毕的货物积压,从而使出口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2、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规定从上海运往基隆港,到港时间不得晚于 12月17 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 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以理踩。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 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 (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解析: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因此,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 (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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