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分享:保险公估人知识点复习之再保险知识点概括

发布时间:2021-08-08


考友们,在保险从业考试的备考中,知识点的背诵记忆必不可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保险公估人的相关知识点!

一、再保险的概念

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为分人公司、分保接受人或再保险人。分保接受人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做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入,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

在再保险合同中,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但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而自留额和分保额都是按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牛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单份数相等同。危险单位的划分不是一成不变的。危险单位的划分有时需要专业知识。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种类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叫非比例再保险。

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

(一)再保险的固定性

(二)再保险的独立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

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跟大家分享的有关保险公估人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即将参加2021年秋季保险从业考试的考生。想要了解更多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信息,敬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保险从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再保险风险主要包括()。

A.分保规划不当、分保方式不当

B.分保接受人选择不当、分保方式不当

C.分保规划不当、分保接受人选择不当

D.分保规划不当、分保方式不当、分保接受人选择不当

参考答案:D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保险分配与财政分配的关系是( )。

A.保险分配完全独立于财政分配

B.保险分配直接纳入财政分配

C.保险分配间接纳入财政分配

D.保险分配间接纳入财政再分配

参考答案:B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通常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 )。

A、投保人的交费能力

B、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C、受益人的需求程度

D、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

参考答案:A

营业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 )次开始每次增加5%。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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