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历年真题(2021-06-12)

发布时间:2021-06-12


距离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ABCD

【考点】唐宋时期的法制

【解析】

A项:《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此项正确。

B项:《宋刑统》又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其采用律令合编的方式,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此项正确。

C项:唐律中的四项重要刑罚原则分别是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原则、类推原则和化外人犯,此项正确。

D项:唐代沿袭隋制,宋代则沿唐制,都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察,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此项正确。

2.某法院在一起疑难案件的判决书中援引了法学教授叶某的学说予以说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法律原则的一种

B.在我国,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一般而言,只能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法学学说

D.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理解

【答案】BD

【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解释

【解析】

A选项错误。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学者的法学学说是对法律现象进行的学理解释,只是一种学术见解,并非法律原则。

B选项正确。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法学学说只是学者观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法学学说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C选项错误。法学学说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能直接用作执行法律的依据,但在法律适用中还是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中均可以引用法学学说作为说理依据。

D选项正确。在法律条文需要解释时,通过参考法学学说有助于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下列表述正确 的有、
A.两者领域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 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B.针对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作为法律规则内 容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C.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和义务
D.以上说法都正确

答案:A,B,C,D
解析: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法律关系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于 现实性的领域,并且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也是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则 属于可能性领域,是主体不特定的、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此,正确答案是A、B、C、D四项。

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
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再审程序【详解】提审是指因为案情重大或其他原因,上级法院把下级法院尚未判决或已经判决的案件提来自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因为本案已经经过了二审程序,因此在省高院指令再审时,应当指令市中级法院再审,且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
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
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