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药学职称考试违纪说明详情(一)
发布时间:2022-01-15
虽然2021年中药学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了,但是由于中药学职称证书含金量高,并且后续发展前景广,所以越来越多的考生都会选择加入中药学职称考试备考大军中去,但是很多考生由于是第一次考试,所以对于中药学职称考试有很多不清楚的,比如中药学职称考试的违纪情况有哪些?关于这个问题,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以下相关资讯,快来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以上就是本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考生们分享的关于2022年中药学职称考试违纪说明的全部内容,相信考生们也有所了解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预祝考生们考试顺利,在今年的中药学职称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拿到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药学职称考试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 乙醇
C. 丙二醇
D. 聚乙二醇
E. 0.9%氯化钠
B.硼砂
C.儿茶
D.炉甘石
E.砒石
B.乌头与半夏
C.乌头与贝母
D.藜芦与人参
E.犀角与川乌、草乌
B.溶液剂
C.溶胶
D.混悬液
E.乳浊液
液体药剂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以微粒状态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形成的非均相液体制剂,也包括干混悬剂,即难溶性固体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粉末状或颗粒状,临用时加水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混悬微粒粒径一般:为0.5~10μm,小者可为0.1μm,大者可为50μm或更大。分散介质大多为水,也可用植物油。
适宜制成混悬液的药物有:难溶性药物或药物使用剂量超过其溶解度但需制成液体制剂供临床使用;两种溶液混合时药物的溶解度降低而析出固体微粒;欲使药物发挥长效作用者,为安全用药,毒性药物或小剂量药物不宜制成混悬液使用。混悬液服用前应摇匀以确保服用剂量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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