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执业西药师考试《法规》:药品经营管理总结(5)

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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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方药不得转换为非处方药:

(1)监测期内的药品;(2)用于急救和其他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3)需要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5)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7)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特殊管理的药品;(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中药饮片;(9)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

72.不应作为乙类非处方情形:(1)儿童用药(有儿童用法用量的均包括在内,维生素、矿物质类除外)(2)化学药品含抗菌药物、激素等成分的;(3)中成 药含毒性药材(包括大毒和有毒)和重金属的口服制剂、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4)严重不良反应发生率达万分之一以上的;(5)中成 药组方中包括无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药材的(药食同源的除外)(6)中西药复方制剂;(7)辅助用药。

7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应当按照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5年。

74.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也不得采用捆绑搭售”“买商品赠药品”“N1”“N1”“N元减X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赠送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渠道)。非人工自助售药设备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外的其他药品。

75.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九大类药品:(1)麻醉药品;(2)第一类精神药品;(3)放射性药品;(4)终止妊娠药品;(5)蛋白同化制剂;(6)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7)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8)疫苗;(9)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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