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5年前报过研究生,现在重新报名还可以考吗?

发布时间:2020-02-05


众所周知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研究生考试,但是研究生考试到底有没有次数限制呢?今天就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报考研究生的考生需要明白自己是否符合研究生考试,那么报考全国研究生考试需要符合以下报考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 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成人高校、普通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符合全国研究生报考条件之后,也需要符合招考单位的招生要求。

在职研究生报名条件

一、五月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在职研究生考试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科、学士学位满3年;

2、本科无学位的学生可直接报名研修班进行学习,但想要申硕需满足本科、学士学位满3年的条件。

二、一月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在职研究生考试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专科有两年工作经历的人员。

2、专科毕业5年,本科毕业3年,已获硕士及博士学位满2年后可报考(年限以当年考生入学时间为截止点计算)。

三、十月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在职研究生考试须符合以下条件(2016年与统招研究生合并共同招生):

1、在职,工作3年或以上;

2、有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研究生的报考条件不难看出,研究生报考条件中是没有涉及研究生报考的次数限制的。即使你五年前参加研究生考试没有通过,五年后你还符合研究生报考条件,也依然可以报考研究生考试。另外研究生报考也没有年龄限制,一般是不超过40岁。所以加油吧,只要贴出深铁棒磨成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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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研究生入学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买盐酸3000升的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盐酸3000 升,并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支付了价款。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盐酸发运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不料在运输途中,一罐盐酸从车上掉落,导致盐酸泄漏,将在路上行人丁的左臂大面积灼伤。丙运输公司因此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将盐酸按时发运至乙处。丁为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乙公司也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问:
(1)此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哪些民事责任?
(2)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根据何在?
(3)对于甲公司、乙公司和运输公司之问应当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丙运输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丙运输公司和丁之间存在侵权责任关系;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违约责任关系。
(2)丁的损失应当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该类损害属于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丙运输公司承运的货物属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物质,对于该类物质造成他人伤害的,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虽然丙运输公司是为甲公司承运,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是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丁的人身伤害不负赔偿责任。此外,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甲公司违约是由第三人(丙运输公司)的行为所致,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丙运输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按时送货有过错,不能免责,丙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合同法》第121条(合同的相对性)。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本案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都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故应当认定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简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
解析:
(1)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犯罪对象限于年满1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下列选项中,由乙可以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

A.甲所欠税款
B.甲所欠债务
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
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
答案:A,B,C,D
解析:
《民法总则》第43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而C、D两项属于 “应付的其他费用”因此ABCD应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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