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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卷(含答案)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同时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捕。



高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后,儿子小山跟随高某生活。妻子李某一年之后再嫁,有了自己的家庭,并生育一个女儿小林。李某于2013年因急病去世,此后没多久,高某因一次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李某和高某均没有立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小山只能继承高某遗产,而不能继承李某遗产
B.小山可以继承高某遗产,也可以继承李某遗产
C.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但是应该比小林的少
D.小山可以继承李某遗产,而且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E.小山是否可以继承李某遗产,应该由小林和李某现任丈夫决定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不能改变子女的继承关系,因此,小山既能继承高某的遗产,也能继承李某的遗产,而且分得的份额应该和小林一样多。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高某生父于2008年9月因病去世。同年11月,与高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因意外 事故不幸身亡。高某的生父、继父均未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高某继承遗产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无权继承继父遗产

B.高某有权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C.高某有权继承继父遗产,无权继承生父遗产

D.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并可分得继父适当遗产


正确答案:B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顺序继承原则,即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可以看出,高某有权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高某因涉嫌逃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 A、高某本人
  • B、高某的妻子
  • C、高某的叔叔
  • D、高某聘请的律师

正确答案:A,B,D

单选题
高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高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

郑某和监护人

B

高某监护人和学校

C

郑某和学校

D

高某和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高某因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员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 A、高某
  • B、高某的妻子
  • C、高某的叔叔
  • D、高某聘请的律师

正确答案:A,B,D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正确答案:C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答案:
解析: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下列属于党员享有的权利的是()。

  • A、党员张某可以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 B、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党员李某可以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C、党员陈某对党的工作可以提出建议和倡议。
  • D、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赵某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赵某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赵某作证和辩护。

正确答案:A,B,C,D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A.高某本人 B.高某的妻子
C.高某的叔叔D.高某聘请的律师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2、82条,《高检规则》第39条。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张相村某单身男青年党某,从人贩子石某手中花2千元人民币购得一个女子施某,打算将之作为自己的妻子,在买得施某后,党某强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但是施某即便如此,也一直不愿和党某一起生活,党某见施某无心和他在一起,便在买得施某1个月后放走施某,不阻碍施某返回原居住地,还给了她一些路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党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奸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 B、党某好心放走了施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C、党某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 D、党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强奸罪作为情节加以考虑

正确答案:C

高某因涉嫌偷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下列哪些人有权为高某申请取保候审?()

  • A、高某本人
  • B、高某的妻子
  • C、高某的叔叔
  • D、高某聘请的律师

正确答案:A,B,D

单选题
高某和郑某都是年满十周岁的小学生,两人在课间争吵扭打,老师未能及时制止,高某不慎击中郑某耳部,导致郑某失聪。在此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

郑某和监护人

B

高某和学校

C

郑某和学校

D

高某和监护人


正确答案: C
解析:


案情: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 “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同时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捕。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高某与陈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高某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1分)高某的犯意是非法拘禁,陈某的犯意是抢劫,两者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0.5分)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陈某将赵某扣押并使用暴力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1分),因为陈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意图当场改变财物占有关系,没有向第三者索取财物,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赵某以请客喝酒为名将高某灌醉,后将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和手机拿走。赵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 B、盗窃罪
  • C、抢劫罪
  • D、侵占罪

正确答案:C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A市B区公安局和A市C区公安局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市B区公安局做法不当(0.5分),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1分)。陈某和高某在A市B区扣押赵某,再转移至C区,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是犯罪行为实施地之一,应予立案(1分)。A市B区公安局与A市C区公安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管辖。(1分)。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 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髙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赵某以请客喝酒为名将高某灌醉,后将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和手机拿走。赵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罪的具体运用。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致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药物毒昏等。

某中学高二学生赵某和王某因开玩笑致互殴,赵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伤。公安机关以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县医院的李医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王某的伤情作了鉴定。公安机关也录取了现场目击者肖某的证言。赵某与王某均为未成年人。本案中,属于当事人的有( )。

A.赵某

B.赵某和王某

C.赵某和王某的父母

D.赵某、王某、肖某和李医生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本案中,赵某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起诉,并可能被判处刑罚;王某是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对赵某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就自已所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可见,赵某与王某都是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本案的当事人。当人不要求是成年人,赵某和王某未成年不影响其成为当事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A市B区某宾馆将赵扣押,次日,陈某和高某将赵某转移至A市C区某宾馆进行看押,并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事后李某向A市B区公安局报案,B区公安局认为案件不在本辖区发生,让李某去C区公安局报案,C区公安局也不愿意立案,双方争执不下。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高某将赵某扣押并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1分)高某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绑架罪。(1分)因为高某误以为赵某确实欠陈某货款,想帮助其讨要货款,主观上不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1分)

案情: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某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巳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
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死亡。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査明,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绑架后杀人行为的定性、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与高某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讲解:
1.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而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否则就谈不上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了。陈某向赵某直接索要财物,没有向第三者勒索财物,也没有要求同案犯高某勒索第三者。即使高某在获取财物的现场实施了恐吓第三人的行为,陈某也并没有参与,不构成绑架罪。
2.《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
3.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抢劫罪中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重合,两人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
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高某误以为自己在帮助陈某实现债权,不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没有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陈某是在实施抢劫罪的过程中,为了压制被害人逃跑以顺利获取财物而杀人的,故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人死亡。
6.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提。陈某是在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杀人行为的,无论事前还是事中,都未就杀人与高某形成犯意联络,故而就故意杀人行为二人不成立共犯。
7.高某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陈某的抢劫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高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陈某见熟人赵菜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菜,谎称赵某欠自己10万元贷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菜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菜。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粑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解析】很多考生认为此题应定绑架罪,主要理由有二:(1)高某是向李某要的钱,这是向第三人要钱;(2)陈某和高某将赵某非法拘禁了一天多,不符合抢劫罪的当场性。产生第一个疑问的原因是没有理鳃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既不是有没有绑架被害人,也不是有没有向第三人要钱,而是直接向谁要钱?如果将被害人作为筹码,直接向第三人要钱,使第三人因为担心人质的安全而给钱,就是绑架罪。但本案中陈、高是强迫赵某自已想办法拿钱,赵某是告诉公司出纳李某“谈成一笔生意急需l0万元现金”,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所以,这l0万元并不是以人质为筹码换来的,而是殴打、胁迫赵某,由赵某自己想办法要来的。因此,陈某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产生第二个疑问的原因是不了解抢劫罪的当场性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变异”。很多抢劫罪不再是 “短、平、快”,而是将被害人一直非法拘禁,直到其交出钱为止。由于这种行为并没有改变“当场暴力劫财”的本质,因此仍构成抢劫罪。【陷阱点拨】这道题2006年刚刚考过。该题就是一个人被绑架后,向自己的妻子撒谎说自己发生了车祸,撞了人,急需l0万元钱让伤者住院和赔偿,其妻子将l0万元钱打入他的借记卡上,绑匪带他取出现金后放他走了。该题定的就是抢劫罪,理由是行为人是直接向他自己要钱的,他妻子并不知晓他被绑架。关于抢劫中,能否拘禁他人一天多时间,也是数年前就考过的。只要这种非法拘禁不问断,直到被害人筹到钱才放掉被害人,就仍然属于“当场暴力取财”。2.【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考点】非法拘禁罪【解析】高某以为自己在帮陈某索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这是因为在索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并没有受到损害,他受到损害的只是人身自由。高某虽然客观上实施的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其主观上以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所以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3.【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考点】共同犯罪【解析】本题说起来不难,但很多人都答错了。主要是抢劫罪中包含非法拘禁罪的比较少见。但是,无论有没有见过这种案例,我们都应该能够答对本题,因为它考的只不过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我国刑法理论采取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观点认为:有共同犯罪行为的两个人,即使实际实施的犯罪不一样,只要他们实施的行为有重合的部分,就在重合的部分内成立共同犯罪。这个考点年年必考,本年的试卷二也考到了。大家之所以答错,还是没有彻底掌握这个理论。4.【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考点】另起犯意的认定【解析】很多考生把这一问也答错了,认为高某见李某不给钱,就威胁李某的行为又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这实际上是对一个行为重复评价了。高某的威胁行为是非法拘禁罪中的“索债行为”,他要的还是陈某说的“债务”。这种案例其实以前也考过。在非法拘禁中使用了暴力、暴力胁迫行为的,并不定为敲诈勒索罪,因为他还是索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多考生嘴上认为高某是非法拘禁,但心里并不真信(因为债务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一看到高某的胁迫行为,就马上想到非法占有,想到敲诈勒索罪。做题时要前后一致。【陷阱点拔】看一个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新的犯罪,要看这个行为是否触犯了新的法益。如果没有触犯新的法益,就不另行构成新的犯罪。5.【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考点】抢劫中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解析】赵某是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而身亡的,这属于抢劫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不另定罪。因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包括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陷阱点拨】对于抢劫和故意杀人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要分三种情况掌握:(I)为了劫财而先杀人的或者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的,只定抢劫罪一罪。(2)抢劫后,为了灭口等又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因其他原因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6.【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考点】共同犯罪的认定【解析】由于陈某的杀人行为发生在高某外出期间,因此高某对该行为并无故意与过失。高某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该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所以高某不必为此负刑事责任。7.【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考点】自首与立功【解析】高某是自动投案的,因此构成自首。高某“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属于“协助抓获同案犯”,因此构成立功。由于陈某在抢劫中致人死亡。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此高某构成重大立功。【陷阱点拨】有很多考生认为高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检举同案犯是共同犯罪人自首的应有之义。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高某做的是“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而不仅仅是检举陈某。所以,审题要仔细。

朱某伪造赵某签发一张汇票给李某,那么,这张汇票上的票据责任()

  • A、应当由朱某承担
  • B、应当由赵某承担
  • C、应当由朱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 D、朱某和赵某都不承担

正确答案:D

赵某将房屋出租给高某,在租赁期间,高某没有经过赵某同意将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并且转租给了郭某,则以下处理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赵某应向高某支付装修的费用

B.赵某可以要求高某恢复房屋的原样

C.如郭某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赵某可向郭某要求赔偿

D.赵某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BD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____,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B、省级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C、县级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D、乡级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参考答案:A

单选题
2012年十八大提出了()。
A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B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C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D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

A、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B、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答案:ABCD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基本的立足点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答案:错
解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基本的立足点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填空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

正确答案: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企业
解析: 暂无解析

2012年十八大提出了()。

  • A、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 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C、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D、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正确答案:B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并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科学立法
B.严格执法
C.公正司法
D.依法执政
E.全民守法

答案:A,B,C,E
解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多选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  ),并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

依法执政

E

全民守法


正确答案: A,B,C,E
解析: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做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导。会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并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单独的标题,指出:()。

  • A、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B、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 C、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公正执法

正确答案:A,B

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答案: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主要体现在()。

A、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B、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C、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D、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答案:ABCD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下来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 B、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 C、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 D、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正确答案:A,B,C,D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确答案:法治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基本的立足点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案:错
解析: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做到的有:

A.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B.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C.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相结合
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答案:A,B,D
解析: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因此选择AB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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