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报名时间已公布

发布时间:2021-01-13


2021年二建考生注意啦!山西人事考试网已发布二建考务通知。2021年山西二建报名时间预计2月份,具体通知如下(完整内容请在山西人事考试网查看官方通知):

根据《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山西省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20〕9号)安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山西省2020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预计5月29日、5月30日举行。有关考试简介、考试设置、考试时间、考试报名、考试条件、应试须知、告知承诺、考场规则、违纪处理等,请认真阅读《山西省2021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手册》(以下简称《报考手册》)。

二、报名流程

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

报名流程:查看公告—注册登录—网上填报信息—签订电子承诺书—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所有报考人员,须重新注册并上传白底报名照片;确认报名信息后,签订电子承诺书。

成绩合格人员须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核,逾期未资格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三、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预计2月份

成绩查询:2022年1月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查询

四、报名方式

报名通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进行,登录网址:http://rst.shanxi.gov.cn/rsks (网上报名)

考点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具体地点见考试准考证。

五、报名相关事宜

1、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工作地须在山西,并且有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证明。

2、此项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须确认本人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专业工作经历等符合报名条件和要求;须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报名信息,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承担不实、虚假承诺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3、考试报名操作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完成,严禁相关培训机构组织集体报名和代理报名,不允许代为承诺。

4、报考人员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电话等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六、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证书发放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试成绩公布后,将于2022年1月发布资格审核通知。资格审核单位将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另见通知。

资格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报名地原则上应与工作单位注册地市一致,资格审核时须提供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证明, 2010年后取得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考生还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其他学信网验证报告。对中专毕业的考生将在资格审核后实行抽检或复核,或根据投诉举报情况组织复核。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复核不合格的,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规定处理。

七、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级别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增报专业级别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八、其他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参考,严格遵守报考条件,若有违反,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 号)处理。

(二)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805号)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四)应试人员须遵守当地疫情防控的规定,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参加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各位同学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二级建造师的相关内容可以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我们有专业的老师为您解答问题。祝愿各位同学早日通过考试,取得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是()。

A.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B.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C.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的
D.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E.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答案:A,B,D,E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关于物权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B.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既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C.侵害物权的,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行政责任
D.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请求返还原物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某大型工程位于某市市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该工程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宜低于()米。

A.3
B.2.5
C.2
D.1.8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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