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已过,今年考造价工程师有意义吗

发布时间:2021-05-05


二建已过,今年考造价工程师有意义吗


最佳答案

既然二建已经考过,可以继续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理由是:二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二个证书都是建筑行业等级比较高的证书,也是含金量最高的证书。二建和造价师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是相近的,有许多内容也是相互贯通的。考。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立井井筒的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无流沙,厚度不到3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不到30m3/h。因此,施工单位决定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进行表土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采用吊泵进行排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3.5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施工0.5个月后难以通过。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总工期延误1个月,费用增加120万元。
事件二: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量约50m3/h,施工单位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
事件三: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验收未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致使总工期延长2个月。然后,顺利通过验收。
问题:
1.在事件一中,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否合理 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否索赔成功 索赔的工期是多少
2.在事件二中,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在事件三中,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否合理 为什么 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多少

答案:
解析:
1、施工单位的变更合理。所产生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能索赔成功。索赔的工期是1个月。

本题主要考察合同变更的具体情况,以及由于变更产生的索赔问题。
本项目的变更是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因而,施工单位的变更是合理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
2、施工单位应该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索赔工期2个月,费用200万元。

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事件二中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
3、工程未通过验收是合理的。
因为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超过规范要求。壁后注浆堵水产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不能得到补偿。
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
壁后注浆最终的经济损失是150万元(130+2×10=150万元)。因为需要承担因总工期延误带来的建设单位的罚款。

熟悉井筒验收时对涌水量的要求。对井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范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后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同时,应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本项目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期奖惩措施,总工期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总工期每滞后1个月处罚10万元。这个损失施工单位应考虑。

某企业与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企业未按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则运输公司可将其货物()。

A.抵押
B.留置
C.质押
D.拍卖
答案:B
解析:
2019版教材P32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甲乙双方均愿就合同纠纷以仲裁方式解决,但始终未达成书面协议。后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委员会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受理
B.驳回申请,令双方补充协议后再申请
C.交给人民法院处理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333页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有:(1)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故应不予受理,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