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代理人注意了,职业资格新政策出台了!

发布时间:2019-07-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6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在总结原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201576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土地登记代理人、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2个级别。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人英文译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条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确定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位),工作满4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公共管理类、测绘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地理科学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科门类其他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活动中,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独立、公正地代理登记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代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申请、指界、地籍和房屋、林木等调查、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协助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人办理权属纠纷相关手续;

(四)依法查询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产权;

(六)提供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代理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登记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

第十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各级土地登记代理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通过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经济师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经济师专业职务。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和》(人发〔2002116号)要求,通过考试取得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8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具体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土地登记代理人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规模,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服装产品抵押向银行贷款。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抵押权自服装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B.因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权未设立
C.如银行贷款到期,抵押财产范围确定
D.如银行贷款尚未到期,服装公司破产,则抵押财产范围提前确定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浮动抵押及抵押财产确定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故B选项错误。《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A正确。《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故CD正确。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一规定所体现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度是(  )。

A.信息公开制度
B.说明理由制度
C.行政调查制度
D.听证制度
答案:B
解析:
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行政处罚法》的前述规定,恰恰体现了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受委托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许多不同之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受委托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的组织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B.授权的组织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C.授权的组织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D.受委托组织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授权的组织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E.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答案:A,E
解析: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相比较,有以下不同:①权力来源。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后者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②行使权力的名义。前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而后者以自己的名义;③承担责任的主体。前者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而后者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前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后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⑤组织的性质。前者的范围较窄,而后者可以是任何性质的组织。可见,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必须用勘丈值确定界址点位置的情况包括(  )。

A.采用图解勘丈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
B.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
C.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
D.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控制测量
E.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控制测量
答案:A,B
解析:
用图解勘丈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时,全部界址点都没有高精度的解析坐标;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时,大部分街坊内部的界址点没有解析坐标。对于这些界址点,必须用勘丈值确定它们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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