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势围观!公用设备师注册管理规定来啦!!!

发布时间:2020-02-12


相信在往年的考试中,一定有不少小伙伴们已经通过了公用设备师考试,但是别以为光通过考试就结束了,因为接下来你还有事情要做,不然是不可以执业的哦。另外,据知情人士透露,2020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考试时间为10月17、18日,请各位考生做好准备,认真备考。那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公用设备师考试的相关后续发展如何吧: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请注意不是自己报送办理注册的材料哦)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意思是,如果没有注册就不可以进行执业,所以要想进入这个行业的并且已经通过考试的小伙伴们就赶紧去注册吧)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PS: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只有2年,两年之后如果还想继续执业的小伙伴们一定不要忘了再次办理注册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另外,有一些情况是不被允许注册公用设备师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当然如果你觉得自己可以申请,但是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通知你不能申请的人。你可以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公用设备师注册后会被撤销的情况):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当然了,被撤销注册人员也是可以提出申诉的)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除上述注册管理规定之外,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还了解到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考试通过率为30%左右,相比其他很多考试来说,这个通过率已经相当高了。所以,在考试到来之前请各位小伙伴们认真备考,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各位备考生们顺利通关注册公用设备师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公用设备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
B.
C.
D.
答案:B
解析:

电源中性点不接地的供电系统可采用( )。

A、接零保护
B、接地保护
C、重复接地保护
D、工作接地保护
答案:C
解析:



A、 0、0
B、 0、1
C、 1、0
D、 1、1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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