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计量师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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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6种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的标注分别为:A.含量:500克;B.净含量:500g;C.净含量:500Ml;D.净含量:50L;E,净含量:5Kg;F.净含量:100厘米。请指出错误的标注。

【案例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6种净含量标注中A,C,E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错误的。正确的标注为:A.净含量:500克;C.净含量:500ml;E.净含量:5kg。

【案例】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所以评定该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计量要求。问题在于: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所以,上述监督检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查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结论。仅仅进行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是不能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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