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产估价师2020年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0-01-16


2020年已经到来,伴随着2020年一起到来的还有今年的房产估价师考试,不少同学对即将到来的房产估价师的考试还比较茫然,开学后会迎来一波房产估价师考试备考热潮,要参加房产估价师考试的你准备好了吗?那咱们可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2020年辽宁省房产估价师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的时间。

一:房产估价师考试简介:

房地产估价师在国外已有几百年的的历史,最早产生于英国,理论基础深厚,现如今在各国发展得比较成熟。1999年6月1日,我国房地产评估业第一部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正式实施,对房地产估价原则、程序、方法、结果及评估师的职业道德都作了规范。最早的一批就是在1999年。所谓房产估价是指以房地产为对象,由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或判断。也就是说房产估价师顾名思义,就是对房子进行估值,这就是房产部估价师。

二:接下来咱们就来看看2020年房产估价师的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吧

2020年的报名时间坐等公布,房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一般在考试的6月-7月开始报名,具体的报名时间请等待当地的人事考试中心的官网公布,也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房产估价师的咨询网页,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19年的报考时间如下:

重庆:2019年8月9日-19日

陕西:2019年8月19日-23日

宁夏:2019年8月8日-25日

甘肃:2019年8月5日-15日

黑龙江:2019年8月23日-29日

河北:2019年8月5日开始

贵州:2019年8月19日-23日

云南:2019年8月12日-21日

北京:2019年8月开始

内蒙古:2019年8月15日-26日

吉林:2019年8月9日-18日

辽宁:2019年8月12日-25日

广西:2019年8月9日-19日

西藏:2019年8月1日-22日

湖南: 2019年8月12日-21日

山西:2019年8月5日-13日

江西:2019年8月5-14日

山东:2019年8月12日-21日

上海: 2019年8月9日-17日

湖北: 2019年8月2日-8日

天津:2019年8月6日-15日

四川: 2019年8月6日-25日

江苏:2019年7月22日-12日

青海:2019年 8月7日-19日

海南:2019年 7月29日-23日

安徽: 2019年7月26日-12日

浙江: 2019年8月6日-15日

福建:2019年7月23日-16日

三:2020年房产估价师的考试时间安排:10月17日和18日

10月17日 上午9:00-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10月17日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10月18日 下午14:00-16:3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自备计算器)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你报考和考试的时间安排,2020年房产估价师考试在即,请各位考生调整好学习心态,抓紧时间复习,如果还有什么不懂欢迎各位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进行咨询。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房产估价师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房产估价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取得房地产的行为中,免征契税的是( )。

A.接受遗赠房地产
B.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C.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
D.购买90㎡以下且属于该家庭唯一住房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契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征、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均衡利息率是指在理想资本市场上有全部风险的利息率。( )

答案:错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均衡利息率是指在理想的资本市场上没有任何风险的利息率。

因地震住房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契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减征、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征或者免征;(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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