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章节练习(2020-09-01)

发布时间:2020-09-01


2020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考试共34题,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和建造师案例题。小编为您整理第三章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5道练习题,附答案解析,供您备考练习。


1、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主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多选题】

A.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B.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4h的正常涌水量

C.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D.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4h内排出矿井48h的最大涌水量

E.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大于最大涌水量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主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2、煤矿巷道锚喷支护中的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最小和最大值为( )。【单选题】

A.大于50mm,小于150mm

B.大于50mm,小于200mm

C.大于100mm,小于150mm

D.大于100mm,小于200mm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煤矿巷道锚喷支护中的喷射混凝土支护厚度最小和最大值为大于50mm,小于200mm。

3、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立方米/h及其以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采区正常涌水量。【单选题】

A.6h

B.8h

C.10h

D.12h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矿井正常涌水量在1000m立方米/h及其以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采区正常涌水量。

4、硐室爆破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 )内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单选题】

A.60min

B.45min

C.30min

D.15min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硐室爆破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60min内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

5、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 )。【多选题】

A.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

B.相邻矿井之间根据防水的需要预留安全隔离矿柱

C.矿井地面和井下应布置防水、排水系统

D.矿井地面和井下应有综合防尘措施

E.放射性矿物的开采应采用前进式采矿方法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B项错误,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E项错误,性矿物的开采应采用后退式式采矿方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二级建造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法定代表人 B.经营负责人
C.直接责任人 D.项目负责人
答案:C
解析:
参见教材P284。本题考查的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真题)塑料或橡胶止水带接头应采用( )。

A.热接
B.叠接
C.咬接
D.对接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水池施工技术。塑料或橡胶止水带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叠接。

某交通施工项目贯穿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禁止一切夜间施工作业活动
B.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必须有县级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C.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D.对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E.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答案:B,C,D,E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73页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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