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速围观,2018年会计圈新鲜出炉的10件大事!

发布时间:2019-01-13


2017年可以算是会计改革元年,经历了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新会计法约束加强+金税三期+五证合一+实名制办税认证+国地税联合稽查+财务机器人+会计信用体系+个税改革+管理会计转型+营改增后续,这一切,每一项都不可谓不重磅,每一项都深深影响着会计人!

2018年,会计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变革,会计人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但,挑战意味着机遇,抓住机遇,会计人将会在会计行业中发展地越来越好!

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1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则有新变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风险提示:

如果不按规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审核时太难了)

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13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月1日起,财政票据启用机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1月1日起,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公告只有第二条从2018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从2017年12月1日实施。

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月1日起,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流转税涉税事项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甲卷烟厂主要生产A牌卷烟和雪茄烟,其中A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标准条。
2020年12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甲卷烟厂: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同时注明支付的价外补贴为8万元),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发生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5万元。
丙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该批烟丝已入库,当月未领用。
(2)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领用80%外购烟丝生产A牌卷烟。
(3)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0万元。
(4)销售本厂生产的A牌卷烟420标准箱,不含税售价120元/标准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60万元。
(5)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无同类产品价格。
乙卷烟批发公司:
(1)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2)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共计2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其他相关资料:
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36%;
烟丝消费税税率30%;
A牌卷烟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0.003元/支。
批发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0.005元/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4)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5)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包括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8)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9)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烟叶成本=80×(1+10%)×(1+20%)×(1-9%)+2=98.1(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4.93+15)/(1-30%)×30%=47.11(万元)。
【知识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甲卷烟厂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8)×(1+20%)×9%+2×9%+15×13%+140×13%+8×9%+50=80.55(万元)。
【知识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甲卷烟厂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260×13%+18×(1+5%)/(1-36%)×13%=167.64(万元)。
【知识点】销项税额的计算
(4)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67.64-80.55=87.09(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260×56%+420×150/10000+18×(1+5%)/(1-36%)×36%-140×30%×80%=688.93(万元)。
【知识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乙卷烟批发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
雪茄烟在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消费税=765×11%+180×250/10000=88.65(万元)。
【知识点】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7)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560+765+58/(1+13%)]×13%=178.92(万元)。
【知识点】销项税额的计算
(8)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0×13%+20×9%=105.8(万元)。
【知识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9)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78.92-105.8=73.12(万元)。
【知识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下列预算中,不属于财务预算的有( )。 A.短期现金支出预算 B.销售预算 C.直接材料预算 D.产品成本预算

正确答案:BCD
财务预算是关于资金筹措和使用的预算,包括短期的现金支出预算和信贷预算,以及长期的资本支出预算和长期资金筹措预算。选项B、C、D都属于营业预算。 

某债务人企业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表述错误的有( )。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最大债权人召集
B.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
C.占债权总额35%的债权人可以提议召开
D.债权人会议主席可以拒绝管理人召开会议的提议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而不是最大债权人召集。不要把本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的召集情形混淆。故,选项A错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选项B正确。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也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选项C中,债权人所持债权额比例已经超过了1/4,故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选项C正确。只要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可拒绝召开会议的提议。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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