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你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19-09-22


第十四条 财政部依法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注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第十七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并且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形。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第二十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注销注册的决定抄报财政部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以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申请注册,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2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财协字[1998]9号)、《〈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4号)同时废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注册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针对被审计单位针对现金盘点作出的相关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的控制测试有( )。

A.检查相关差异调节项是否经批准后进行的会计处理
B.检查现金盘点表中记录的现金盘点余额是否与实际盘点金额保持一致
C.观察现金盘点程序是否按照盘点计划的指令和程序执行
D.检查是否编制了现金盘点表并根据内控要求经财务部相关人员签字复核
答案:A,B,C,D
解析:
区分是否为控制测试,重点在于判断实施该审计程序的目的。为了测试相关控制的运行有效性而实施的测试,为控制测试。

(2017年)2×17年1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10亿元优先股。发行合同规定:(1)期限5年,前5年票面年利率固定为6%;从第6年起,每5年重置一次利率,重置利率为基准利率加上2%,最高不超过9%;(2)如果甲公司连续3年不分派优先股股利,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回售;(3)甲公司可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决定是否派发优先股股利(非累计),但如果分配普通股股利,则必须先支付优先股股利;(4)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发行优先股合同设定的条件会导致该优先股不能分类为所有者权益的因素是(  )。

A.5年重置利率
B.股利推动机制
C.甲公司控股股东变更
D.投资者有回售优先股的决定权
答案:C
解析:
如果因甲公司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甲公司必须按面值赎回该优先股,属于或有结算条款,该事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甲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优先股的义务,因此,应划分为金融负债。

关于租赁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从出租人的角度看,杠杆租赁与直接租赁并无区别
B.根据租赁期的长短分为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
C.节税是短期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降低交易成本是长期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
D.在进行税法上的融资租赁决策分析时,不需要考虑折旧抵税
答案:A,C,D
解析:
从承租人的角度看,杠杆租赁与直接租赁并无区别,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正确;节税是长期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降低交易成本是短期租赁存在的主要原因,所以,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在进行税法上的融资租赁决策分析时,有时候需要考虑折旧抵税,所以,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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