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发布时间:2021-06-30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会计方面的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已经结束,目前查询成绩是所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天津市高级经济师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高级经济师成绩查询入口: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二、高级经济师成绩查询时间:预计8月下旬

三、高级经济师成绩查询流程:

1、打开官方查分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

2、点击中国人事考试网的侧边栏的成绩查询按钮;

3、进入到经济师成绩查询的页面,考生需填入相应的信息,身份证、姓名、验证码,再点击查询;

4、在左边选择你参加的考试年度和时间,点击“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就能查成绩了!

四、评审职称

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评结合的形式进行,考生需要通过考试和评审才能获得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考试由全国统一机考,评审由各地执行,每个地区政策不一样。

有了聘任资格之后,被单位聘任即可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只有被单位聘任了并颁发高级经济师聘任证书,才算在单位拥有高级经济师职务,可享受相应的薪资待遇。

五、评审条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确定初级、中级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

(二)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可以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三)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状况,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的使用标准。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具有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按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开展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六、考试成绩有效期:

参加高级考试的应试人员须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方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

以上就是天津市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成绩查询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经济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 )在费用相同的条件下,应选取效果最大的备选方案。

A.最小费用法
B.最大效果法
C.固定效果法
D.增量分析法
答案:B
解析:
费用效果分析可采用下列基本方法:①最小费用法,又称固定效果法,在效果相同的条件下,应选取费用最小的备选方案;②最大效果法,又称固定费用法,在费用相同的条件下,应选取效果最大的备选方案;③增量分析法,当效果与费用均不固定,且分别具有较大幅度的差别时,应比较两个备选方案之间的费用差额和效果差额,分析获得增量效果所付出的增量费用是否值得,不可盲目选择效果费用比大的方案或费用效果比小的方案。

定期定额纳税户“同富居酒店”的老板李某,2012年1月,将酒店承包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向李某交承包费5000元,有关承包经营的事项,李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12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1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李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李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南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同富居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李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8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1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5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给李某。李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南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南山区地税局在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有( )。
A.没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就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B.因小汽车价值远远超过应纳税额,不应对李某的小汽车进行拍卖
C.应将小汽车依法拍卖后的收入全部返给李某,监督其自行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不应代扣
D.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退还给被执行人李某,实际执行时超过了上述时限
答案:D
解析:
税务机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南山区地税局6月10日将李某的小汽车拍卖抵缴相应费用后,6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李某,存在问题。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都是隶属于国家工商总局的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

答案:对
解析: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A.保险事故发生
B.保险合同成立
C.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D.被保险人同意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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