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报考科目搭配:税务师考试要这样搭配才好通过!

发布时间:2020-02-21


伟人所到达并持续着的高处,并不是一飞就到的,而是他们在同伴们都睡着的时候,一步步艰辛地向上攀爬的。我坚信,只要我们付出了汗水,经受了考验,我们就能创造奇迹。面对2020年即将全面展开的税务师考试,相信很多人都在问,怎样搭配科目,考试才能降低难度?在这里,我会给大家分享几种搭配方法,希望大家参考:

对于如何报考考试科目,才能降低考试难度?看完你就知道了!

(一)报考两科,报考两科考试科目有三种组合方法,详情如下:

1)税法一和税法二考试科目一起报名:

税法一和税法二这两门课程是税务师考试的核心课程,也是学好涉税服务实务的基础。

2)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两个科目一起:

计算能力稍弱,但文字记忆能力较好的考生,建议把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放在第一年考,先通过自己比较有把握的科目,给自己增加信心,同时也有更多的时间来复习其他三个科目。

这种组合方式比较适合刚刚考过注会的考生,尤其是刚刚考过注会经济法;对于刚刚考过注会会计的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3)财务与会计以及涉税服务实务科目搭配:

针对计算能力较强考生,建议把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实务放在第一年考。这种组合方式比较适合刚刚考过职称/注会的考生,或者正在备考中的考生。

以上只是列出3种推荐报考组合,当然,注册税务师考生们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他组合。从难度上来考虑,一般来说财务与会计和涉税服务实务两科考试科目的难度较大,其次就是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法二,最后是税法一。

(二)报考三科,注册税务师考试报考三科的搭配有下列两种,当然,考生也可自主搭配,只要可以确保自己可以通过就好了:

1)税法一、税法二和涉税服务实务 难度:★★★★

常见的报考方式是第一年选择三税,三税联系密切,涉税服务实务考察的基本上也是税法一、税法二的内容,只是考察的方式更加灵活,难度大一些。如果他们分开两年考的话,你会发现,考涉税服务实务的那年,其实上你还是需要把税法一、税法二重新复习一遍。对于把握比较大的考生,如果有精力会选择第一年报这三门。

2)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涉税服务实务 难度:★★★★★

这种组合方式适合有注会基础的考生,有了注会的基础,利用科目的关联性去选择报考科目,这样子比较合理,也有利于顺利通过考试,应该是小菜一碟。

(三)报考四科,报考四科的科目搭配有以下三种,难度星级如下:

考虑到有些学员基础比较扎实或者学习时间比较充裕,可能会有一年报考四科的打算,以下是四门报考组合建议:

(1)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难度:★★★★

(2)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和财务与会计 难度:★★★★★

(3)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 难度:★★★★★

(四)五科全报:

难度五星、劳累程度五星。需要考生拥有具有充裕的时间,坚韧的性格,强大的学习理解能力等,否则,慎重考虑!

下面我们再一起来看看2020年注册税务师的考试时间是多久?详情如下: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2020年11月7—8日。

好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的考试时间和报考科目搭配建议都告诉你们了,记住千万不要错过了考试时间哦,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只要各位考生都能在备战期间,认真备战,不要老是想着贪玩,相信你们的努力终究会有所收获。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税务师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3年)下列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B.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C.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无形资产的购销、转让的关联交易
D.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的关联交易
答案:A
解析:
选项B,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选项C,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选项D,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有( )。

A.未到期的债权
B.附担保的债权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
D.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
E.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所产生的利息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的概念与特征。破产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之债权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2019年2月15日,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A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2018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2018年5月该公司开始销售A项目,截止清算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售出860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0000万元。该公司对A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经审核,A项目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合计7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2000万元,管理费用2000万元,销售费用3600万元,财务费用2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已知:A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多长时间内办理清算手续?
<2>、请写出销售开发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分别列出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及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及金额。
<3>、请写出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公式及金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时,有何要求?

答案:
解析:
【1】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2】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8600÷10000×7200=6192(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0%=(40000-6192)÷(1+10%)×10%=3073.45(万元)。
【3】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7200+12000)×8600÷10000×10%=1651.2(万元)
【4】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 )。

A.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不再适用
C.应当适用税务规章
D.应当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税务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
答案:A
解析:
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就不再适用;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因为国务院的权限范围是可以对税务规章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加以判断,有改变或者撤销税务规章的权利,而对地方性法规,由于其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国务院无权改变或撤销地方性法规,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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