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会计职称放宽评审条件!

发布时间:2020-01-16


2019年人社部、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人员职称改革指导意见我一起来看看详细的意见的详细内容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会计人员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对于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科学评价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提供制度保障,为用人单位择优聘任会计人员提供重要依据,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会计人员能力评价方面的指挥棒和方向标作用,着力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会计人员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

  2.坚持科学评价。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

  3.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引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2.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充分体现会计工作职业特点。注重对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引导会计人员全面掌握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熟练运用会计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有效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切实改变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4.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适应不同层级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断提高考试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助理会计师的考试日期、考试频次等管理权限,根据报考人数增长趋势等因素逐步下放,探索实行常态化考试、一年多考。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2.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积极吸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高水平会计人员担任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界定参加评审的人员范围,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客观公正。

  3.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1.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会计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同或相近科目互认互免等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

  2.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使用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会计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会计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3.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要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促进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

  三、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识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强政策衔接,稳妥有序推进。要抓紧清理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参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宣传,搞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军队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具体办法。

  附件: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9111

附件: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三)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为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会计工作职业特点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第一,党中央、国务院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行统筹部署和谋划。

  第二,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对调动广大会计人员积极性、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促进会计工作作用发挥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职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会计人员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会计行业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计行业改革不断深入,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不断提升,会计人员水平评价方式不断变化,如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取消,从事会计工作取消准入门槛;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原有的考试评价方式和标准需要相应调整;部分地区已经试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等。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评用结合,充实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问:《指导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起草出台《指导意见》主要经过三个阶段:

  一是研究起草阶段。2016年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两部即启动了《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间,多次赴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会计人员、专家和管理机构的意见,研讨重点问题。20181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是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189月,两部联合就《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70份。两部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指导意见》(草案)。

  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1812月,两部共同对《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91月,《指导意见》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签程序后正式发布。

  问:《指导意见》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健全职称层级设置、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等方面对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为原则,遵循会计人员成长规律,在完善职称层级、明确职称评价标准、下放评审权限、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推动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一)在完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会计人员职称层级增设了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为会计人员打通了进一步向上晋升和提高的渠道,拓展了会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二)在明确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的具体条件,从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奠定了基础。

  (三)在下放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权限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强调逐步将副高级会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

  (四)在加强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监督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评审结果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问: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工作比较复杂,社会高度关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各项具体举措,确保相关改革任务顺利实施。

  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地区标准,所制定的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的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国家标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会计人员职称评价的单位标准,所制定的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二是加强政策衔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现行的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有关的政策文件,抓紧进行清理,保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的协调统一。国家增设正高级会计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会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多种媒体,切实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会计人员积极参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引导社会各方支持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以上是关于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由此可见,高级会计师越来越受重视了,评审条件放宽,会有更多的人拿到高级会计职称证书,成为高级会计师。你心动了吗?在高会备考期间是不是更有动力了呢?认真备考,拿下高会吧!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为一家境内上市的集团企业,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设计及装备制造等业务,正实施从承包商、建筑商向投资商、运营商的战略转型。2017年一季度末,甲公司召开由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公司战略规划研讨会。有关人员发言要点如下:
  (1)投资部经理:近年来,公司积极谋求业务转型,由单一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向包括基础设施工程、生态环保和旅游开发建设等在内的相关多元化投资领域扩展。在投资业务推动下,公司经营规模逐年攀升,2014年至2016年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91%,而同期同行业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7%。预计未来五年内,我国基础设施工程和生态环保类投资规模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速,公司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期。在此形势下,公司应继续扩大投资规模。建议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调高至12%。
  (2)运营部经理:考虑到当前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海外建筑市场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公司国际承包项目管理相对粗放,且已相继出现多个亏损项目,公司应在合理控制海外项目投标节奏的同时,果断采取措施强化海外项目的风险管理。建议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低至8%。
  (3)财务部经理:近年来,公司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一直保持稳定状态,未来不打算增发新股。2016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8000亿元,负债总额为6000亿元,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为4000亿元,净利润为160亿元,分配现金股利40亿元。
  (4)总经理:公司应向开拓市场,优化机制,协同发展要成效,一是要抓住当前“一带一路”建设的机遇,加快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投资布局,合理把握投资节奏,防范投资风险。二是考虑到在不对外融资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内部留存收益可以实现的销售增长非常有限,公司要利用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等债务融资工具,最大限度地使用外部资金满足公司投资业务资金需求。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根据资料(1)和(2),结合SWOT模型,指出甲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
要求:2.根据资料(3),计算甲公司2016年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和2017年可持续增长率。并从可持续增长率角度指出提高公司增长速度的主要驱动因素。
要求:3.根据资料(1)和(3),如果采纳投资部经理增长率12%的建议,结合公司2017年可持续增长率,指出2017年甲公司增长管理所面临的财务问题以及可运用的财务策略。
要求:4.根据资料(3)和(4),计算甲公司2017年在不对外融资情况下可实现的最高销售增长率。

答案:
解析:
1.优势:公司经营规模逐年攀升,营业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劣势:国际承包项目管理相对粗放,出现多个亏损项目。
  机会:我国基础设施工程和生态环保类投资规模仍将保持较高增速。
  威胁:当前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海外建筑市场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2.净资产收益率=160/(8000-6000)×100%=8%
  销售净利率=160/4000×100%=4%
  可持续增长率=8%×(1-40/160)/[1-8%×(1-40/160)]=6.38%
  驱动因素:提高销售净利率水平、加速资产周转能力和削减现金股利等。
3.投资部经理建议实际增长率调高至12%,远高于2017年的可持续增长率6.38%,甲公司将面临资本需要和融资压力。
  可运用的财务策略:①发售新股;②增加债务;③降低股利支付率 ;④提高销售净利率;⑤降低资产占销售百分比。
4.销售增长率=160/8000×(1-40/160)/[1-160/8000×(1-40/160)]=1.52%

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也是全球著名集成电路制造商之一。基于公司
战略目标。公司准备积极实施海外并购。相关资料如下:
(1)并购对象选择。甲公司认为,通过并购整合全球优质产业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是加速实现公司占据行业全球引领地位的重要举措;并购目标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应为集成电路设计商,位于产业链上游。且在业内积累了丰富而深厚的行业经验,拥有较
强影响力和行业竞争力;②拥有优秀的研发团队和领先的关键技术;③具有强大的市场营销网络。经验证,初步选定海外乙公司做为并购目标。
(2)并购价值评估。甲公司经综合分析认为,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和市价账面净资
产(P/BV)是适合乙公司的估值指标。甲公司在计算乙公司加权平均评估价值时。赋予 EV/EBIT 的权重为 60%,P/BV 的权重为 40%。
可比交易的 EV/EBIT 和 P/BV 相关数据如表 4 所示:


(3)并购对价。根据尽职调查,乙公司 2015 年实现息税前利润(EBIT)5.5 亿元,2015 年末账
面净资产(BV)21 亿元。经多轮谈判,甲、乙公司最终确定并购价 60 亿元。
(4)并购融资。2015 年末,甲公司负债率 80%,甲公司与 N 银行存续贷款合约的补充条款约定,如果甲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了 80%,N 银行将大幅调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如提高,甲公司债务融资成本将高于权益融资成本。
甲、乙公司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甲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以全额并购对价,其中并购对价的 40%需要外部融资。甲公司综合分析后认为,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从 N 银行获得贷款;而是通过权益融资的方式,吸收境内外投资者的资金。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2)和(3),运用可比交易分析法,计算如下指标:①可比交易的 EV/EBIT 平均值和 P/BV 平均值;②乙公司加权平均评估价值。
答案:
解析:
①EV/EBIT 的平均值

P/BV 的平均值

②按可比交易 EV/EBIT 平均值计算,乙公司评估价值=5.5*11=60.5(亿元)
按可比交易 P/BV 平均值计算,乙公司评估价值=21*3=63(亿元)
乙公司加权平均评估价值=60.5*60%+63*40%=36.3+25.2=61.5(亿元)
评分说明:根据 EV/EBIT 平均值,分别计算出乙公司的评估价值,且结果正确的,得相应分值的一半;只计算其中之一的,不得分。或:
乙公司加权平均评估价值=5.5*11*60%+21*3*40%=61.5(亿元)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能源化工生产的公司,S 集团公司拥有甲公司72%的有表决权股份。甲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自 2×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1)2×07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下列公司的关系及有关情况如下:
A 公司。A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制造合成纤维、树脂及塑料、中间石化产品及石油产品,注册资本为 72 亿元。甲公司拥有 A 公司 80%的有表决权股份。
B 公司。B 公司系财务公司,主要负责甲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资金结算、资金的筹措和运用等业务,注册资本为 34 亿元。甲公司拥有 B 公司 70%的有表决权股份。
C 公司。C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 亿元,甲公司对 C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C 公司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 C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C 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托甲公司全权负责C 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仅按出资比例分享 C 公司的利润或承担相应的亏损。
D 公司。D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聚酯切片及聚酯纤维,注册资本为 40 亿元。甲公司拥有 D 公司 42%的有表决权股份。D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成员组成,其中 5 名由甲公司委派,其余 4名由其他股东委派。D 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成员 5 人以上(含 5 人)同意方可实施。
E 公司。E 公司系境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石油开发和化工产品销售,注册资本为 3 亿元。甲公司拥有 E 公司 26%的有表决权股份,是 E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分别拥有 E 公司 20%、18%的有表决权股份。甲公司与 E 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F 公司。F 公司系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88 亿元,甲公司对 F 公司的出资比例为 50%。F
公司董事会由 10 名成员组成,甲公司与外方投资者各委派 5 名。F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应由董事会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实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由甲公司负责。
G 公司。甲公司拥有 G 公司 83%的有表决权股份。因 G 公司的生产工艺落后,难以与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竞争,G 公司自 2×05 年以来一直亏损。截至 2×07 年 12 月 31 日,G 公司净资产为负数;甲公司决定于 2×08 年对 G 公司进行技术改
造。
H 公司。H 公司系境外公司,主营业务为原油及石油产品贸易,注册资本为 2 000 万美元。A公司拥有 H 公司 70%的有表决权股份。
J 公司。J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2 亿元。甲公司拥有 J 公司 40%的有表决权股份,B 公司拥有 J公司 30%的有表决权股份。
(2)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链,优化产业结构,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甲公司在 2×07 年进行了以下资本运作:
2×07 年 5 月,甲公司增发 12 亿股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 1 元、发行价为 5 元。甲公司以增发新股筹集的资金购买乙公司全部股权,实施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乙公司为 S 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7 年 3 月 31 日,乙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00 亿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 60 亿元;国内评估机构以 2×07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乙公司进行评估所确定的资产的价值为 110亿元,负债的价值为 60 亿元。
甲公司与 S 集团公司签订的收购合同中规定,收购乙公司的价款为 56 亿元。2×07 年 5 月 31日,甲公司向 S 集团公司支付了购买乙公司的价款 56 亿元,并于 2×07 年 7 月 1 日办理完毕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全部手续。
2×07 年 7 月,为拓展境外销售渠道,甲公司与境外丙公司签订合同,以 6 000 万美元购买丙公司全资子公司丁公司的全部股权,使丁公司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丁公司主要从事原油、成品油的储运、中转业务。2×07 年 6 月 30 日,丁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20 000 万美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 15 000 万美元;丁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20 500 万美元,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15 000万美元。
2×07 年 8 月 20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收购价款 6 000 万美元,当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 1∶8.2。2×07 年 9 月 15 日,甲公司办理完毕丁公司股权转让手续。
S 集团公司与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假定:资料(1)中所述的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关系及有关情况,除资料(2)所述之外,2×07
年度未发生其他变动;除资料(1)、(2)所述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2),分析、判断甲公司收购丁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甲公司收购丁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理由:甲公司与丁公司在合并前不受同一方最终控制。

某公司预算年度计划新增留存收益为1260万元,预计股利分配率3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确定预算利润总额。

答案:
解析:
预计净利润=1260/(1-30%)=1800(万元)
  预算的利润总额=1800/(1-25%)=2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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