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2020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7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天津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希望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提前准备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了通知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报参加本市职称评审。

(二)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和外籍人才,均可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我市共设置27个职称系列,各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申报条件由相应评委会公布。

(四)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层级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申报人一般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职称。

二、时间安排

(一)发布评审方案。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专业领域的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人社局备案后,于9月8日(星期二)前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点击职称评审专栏进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用人单位按要求须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资料以图片方式予以留存备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0月16日(星期五)前完成。

(三)组织专家评审。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会议等工作。专家评审会议召开7日前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应于12月31日(星期四)前完成。本年度新增设的职称专业以及新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评审工作,评审完成时间可放宽至2021年3月31日(星期三)前。

(四)公布评审结果。各专业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于公示结束一周内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五)获取职称证书。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电子职称证书,并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的最后一页归档。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各位小伙伴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查阅,希望本文对各位有所帮助,预祝各位取得满意的成绩,如需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高级会计师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组织人员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用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2018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7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责任界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为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质量,董事会决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草拟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相当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的咨询费用。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甲公司于2017年4月引进新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7年5月1日起在部分子公司试点运行。由于该系统至今未在甲公司范围内全面推广,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3)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董事会同意A会计师事务所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应及时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作为甲公司改进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
  (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甲公司销售部门于2018年2月初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预计可能造成的坏账损失占甲公司2018年全年销售收入的30%,董事会责成销售部门立即整改。鉴于上述事项发生在2017年12月31日之后,董事会讨论认为,该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于部分媒体对上述甲公司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并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事项进行了负面报道,为逐步淡化媒体效应和缓解公众质疑,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8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6)关于变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提高审计效率,董事会决定自2018年起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告审计整合进行。董事会建议聘任为甲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以备股东大会讨论审议。
  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1)至(6)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第(1)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支付咨询费用。
  理由: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2.第(2)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或: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体现全面性原则。
  3.第(3)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理由: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
  4.第(4)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销售部门擅自扩大销售信用额度事项不影响A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第(5)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
  理由:企业应当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或:4月30日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
  6.第(6)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拟与B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2018年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增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事项。
  理由:内部控制审计是有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独立的业务约定书。

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主要从事电网调度、变电站、工业控制等自动化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2016 年,甲公司发生的部分业务相关资料如下:
(1)甲公司为实现做强做大主业的战略目标,对业务相似、地域互补的能源企业 A 公司实施收购。收购前,甲公司与 A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且 A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甲公司相同。
①2016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 A 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 10 亿元价款购入 A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 A 公司 70%的有表决权股份。该日,A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2 亿元,公允价值为 11.3 亿元。
②2016 年 3 月 29 日,甲公司向 A 公司控股股东支付了全部价款 10 亿元,并于 2016 年 3 月30 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能够对 A 公司实施控制。2016 年 3 月 30 日,A 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1.5 亿元,公允价值为 12 亿元;除 W 固定资产外,A 公司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W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0.2 亿元,公允价值为 0.7 亿元。甲公司为收购 A 公司发生并支付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等直接费用 0.3 亿元。
(2)2016 年 5 月 10 日,甲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母公司乙公司发行普通股 2 亿股,取得乙公司持有的 B 公司 10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 B 公司实施控制。B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甲公司相同。合并日,B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 7 亿元,公允价值为 8 亿元;B 公司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乙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 7.2 亿元。
据此,甲公司于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合并日 B 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 7 亿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2014 年 5 月 20 日,甲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 C 公司 8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 C 公司实施控制;甲公司对 C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 1.6 亿元。2016 年 6 月30 日,甲公司因战略转型,以 0.75 亿元价款出售所持有的 C 公司 20%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该日,C 公司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 亿元。股权出让后,甲公司仍能对 C 公司实施控制。自 2014 年 5 月 20 日起至本次股权出让前,甲公司一直持有 C 公司 80%的有表决权股份。
据此,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出售 C 公司部分股权取得的价款与所处置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0.35 亿元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2016 年 10 月 10 日,甲公司经批准发行优先股,约定每年按 6%的股息率支付股息(股息实行累积制,且须支付);该优先股 15 年后将被强制赎回。
据此,甲公司将该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5)2016 年 10 月 20 日,甲公司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判断其生产产品所需的某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将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上涨。甲公司决定对预定 3 个月后需购入的该原材料采用买人套期保值方式进行套期保值,并与有关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甲公司开展的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
据此,甲公司将该套期保值业务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进行会计处理。
(6)2015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对 50 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授予对象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在公司连续服务满 3 年,即可按约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2015 年末,甲公司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2016 年 12 月 21 日,甲公司公告,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因素变化和公司激励政策调整等因素,遵循法定程序,决定取消原股权激励计划。
据此,甲公司在 2016 年末,不再将当期取得的与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将 2015 年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有关服务予以调整。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根据资料(6),判断甲公司 2016 年所作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答案:
解析:
会计处理不正确。
正确的会计处理:甲公司应将股权激励的取消作为加速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不调整 2015 年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的有关服务。

A公司是一家汽车配件生产商。公司2018年末资产负债表项目金额如下(单位:亿元)。

公司营销部门预测,随着中国汽车行业的未来增长,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将在2018年20亿元的基础上增长30%。财务部门认为,2019年公司销售净利率能够保持在10%的水平;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增长不会要求新增非流动资产投资,但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将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公司计划2019年外部筹资额全部通过长期借款解决。
  公司经理层将上述2019年度有关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筹资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董事会要求,为树立广大股东对公司信心,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持续的投资回报。每年现金股利支付率应当维持在当年净利润80%的水平。为控制财务风险,公司拟定的资产负债率“红线”为70%。
  假定不考虑其他有关因素。
  要求:1.根据资料,按照销售百分比法分别计算A公司2019年为满足营业收入30%的增长所需要的流动资产增量和外部筹资额。
要求:2.结合(1)问的结果,判断外部筹资额全部通过长期借款筹集的筹资战略规划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流动资产增量=(2+8+6)÷20×(20×30%)=4.8(亿元)
  或:流动资产增量=(2+8+6)×30%=4.8(亿元)
  外部筹资净额=4.8-8÷20×(20×30%)-20×(1+30%)×10%×(1-80%)=1.88(亿元)
2. 公司长期借款筹资战略规划不可行。
  理由:如果公司外部筹资净额均通过长期借款满足,将会使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红线。
  [(8×(1+30%)+12+1.88 ]÷(29+4.8)=71.83%

(2016年)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高端家具生产企业,其原材料主要依赖进口,产品主要在国内市场销售。甲公司2015年发生的部分交易或事项及其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2月15日,甲公司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原材料购买合同,定于2016年12月15日购入该原材料6000吨,单价为1万美元/吨。为防范进口原材料价款支付相关的外汇风险,当日甲公司决定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与境内某上市银行签订了有关远期外汇合同。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该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公允价值套期进行会计处理(假定该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判断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不正确的,分别指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答案:
解析:
会计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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