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中级会计师考试教材选择

发布时间:2019-07-06


随着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的公布,不少考生开始着手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了。那么,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变化大吗?如果备考的话,可以用2019年版本的教材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2020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上市时间

根据以往经验来看,一般会在报名之后发布新考季教材。2020年中级会计教材预计将在4月初发放。

二、现阶段可以用哪些资料备考?

12019年中级会计教材

虽然教材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也会有一些核心不变的重要考点,考生们可以在预习阶段重点学习这些恒重点,这样后期的学习压力会比较小。且打好入门基础,后续的备考效率也会提高很多。

2、《轻松过关.赢系列》

教材下发前的这段空窗期,就可以看《轻松过关.赢系列》, 其以历年教材变化为纲,精筛“60%左右核心不程变考点”, 逐一讲解,重难点部分,以专题形式解读。对于新教材可能变化部分,予以标识,只需稍作了解。等新教材下来后,再重点学变化部分,有效避免记忆困扰与思维陷阱。

32020年预科班课程

考生们在备考之前,如果清楚中级会计考试各科的特点,考察方向和命题规律,则方便找到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复习效率。大家不妨听一听预科班的课程,名师主讲,在进入基础阶段前,梳理19年学习的具体规划与方法,避免盲目学习。

3、近年中级会计考试真题

真题是研究考试出题角度的重要材料,大家学习基础知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真题,对考试的题型、题量、难度等有个大概的了解。当然,大家如果想要从真题中,总结出主客观他题的解题思路不妨结合真题速攻班课程,这样能更好地应对考试,提升成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析的关于备考教材的心得,希望能帮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中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日,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是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的上述兼职行为所得收入应归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本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5至10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于是,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此后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在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7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i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  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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