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官方教材你知道吗?看这里!

发布时间:2019-12-27


很多小伙伴对2020年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官方教材的相关信息很感兴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带大家来聊一聊。

一、报考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传、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5)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考生应是在北京市生活、上学的人员。

注: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其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二、报名须知。

1. 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须首先在本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自行设定登录本网上报名系统的密码,并记录自动生成的注册号,再次登录时,需要使用注册号和密码。请妥善保管注册号和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无法登录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注册号和密码仅用于报名期间登录系统使用,考生在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时不需要提供注册号和密码。

2.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自行登录本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报名状态。因本人未查询确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3.考试报名交费方式按所在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交费或交费不成功无法取得参加考试的资格。

4.考试时间和考试批次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并在准考证上载明。

三、报名时间及入口。

1. 报名时间:20191118:00-2624:00,现场审核时间为:1128-30日。

2.报名入口:2020年北京市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的形式,报名网址为http://kuaiji.bjcz.gov.cn/

四、官方教材。

2020年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官方教材一共2本,分别是《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2020年北京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官方教材的相关讯息,感兴趣的小伙伴后续也可以通过51题库考试学习网了解更多关于的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4年某公司拥有5辆商用客车,6辆商用货车,其整备质量分别为4吨(2辆)、6吨(4辆)。当地车船税的年税额为:商用客车每辆400元,商用货车整备质量每吨100元。2014年该公司应纳车船税为()元。

A.3200

B.4600

C.5000

D.5200

答案:D解析: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5×400+(4×2+6×4)×100=5200(元)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4月份与A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正确答案:

49.
① 借:原材料   2000
贷:应付账款   2000
② 借:原材料 2 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
贷:银行存款     2 506
③ 借:在途物资  3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120
贷:银行存款    43 120
④ 借:原材料 37 000
贷:在途物资    37 000
⑤ 借:原材料 51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415
银行存款 20 085
贷:其他货币资金    80 000
⑥ 借:原材料 600
贷:生产成本       600
⑦ 借:生产成本 65 580
制造费用 10 930
管理费用 10 930
贷:原材料 87 440

[解析]: 发出材料的单位成本为10.93元,则基本生产车间领用的材料为6000*10.93=65580元,应计入生产成本;车间管理部门领用的材料为1000*10.93=10930元,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领用材料为1000*10.93=10930元,应计入管理费用。


在我国现行的下列税种中,属于地方税的有( )。

A.契税

B.消费税

C.增值税

D.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地方税包括的税种。选项B消费税属于中央税,选项C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不能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公司某职员与公司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遗产继承纠纷

D.对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不服而产生的纠纷

正确答案:ACD
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包括:(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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