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3


在每一年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都有很多小伙伴经过一番努力拿下了证书,最近很多考生都很想知道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相关事项,那么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献上一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希望在大家看过了之后能加深了解。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之前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会于4月10日正式上线。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如今将有关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 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 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面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就(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他的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方式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且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如果不是必要的,就不用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可以直接登陆安徽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服务直通车”版块中的“会计管理”,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者登录。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要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就不用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会计人员注册或登录成功后,根据系统的提示逐步完成信息采集、上传资料、确认提交等流程操作。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资格等。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录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关注系统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人员,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的部署要求,采集的内容亦是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列示的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一定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准确的承诺函,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避免影响将来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按照《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照上传的资料认真审核会计人员信息。如果有必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可要求会计人员现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看完上面的内容之后,希望各位小伙伴们能引起重视,慎重对待信息采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在第一时间为大家解决问题。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信贷计划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辅助账簿

D.银行对账单

正确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档案的范围。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的做法是( )。

A.可以自主决定不建账

B.经过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不建账

C.不管是否具备条件,都必须依法建账

D.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代理记账是一项合法的社会服务工作,各个单位都可以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根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对于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国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企业 D.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ABCD

参考答案:ABCD
  试题点评: 本题主要考核“第一章 总论”的“法律关系主体”知识点。


为什么说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正确答案:

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济法主体如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相应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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