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区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
发布时间:2021-12-09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快要开始报名了,大家对于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还不是特别了解,宁夏地区的考生看这里,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初级会计考试的报名入口。
一、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入口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成绩等相关事宜都采用全国统一标准制度。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入口为全国统一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s://kzp.mof.gov.cn/。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流程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在报名入口开放期间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如下:
1. 报名准备
报考人员应持有中国银联所支持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提前准备好电子登记照片,照片文件格式、大小等应符合报名系统要求。照片应为本人近期(3个月内)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电子照,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2. 登录网站
报考人员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阅读报名程序及注意事项,对照报名条件,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后,进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3. 选择报考地
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4. 填报信息
报考人员需按网上报名系统提示逐步操作,如实填写本人的每项报名信息并仔细核对,按系统要求上传准备好的电子照片,设置登录密码,并牢记“报名注册号”和“登录密码”。
5. 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所填报的信息,由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监督。审核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审核人员会进行网上报名信息审核确认。
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分为网上审核、现场审核、考后审核三种形式,各地区的政策不一,具体审核流程和方式以财政局发布的公告为准。
6. 网上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后,报考人员需再次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系统,通过网上银行及时缴纳报名费,缴费时请慎重操作,勿重复缴费。
7. 报名成功
缴费成功后即为报名成功,考生可打印本人《报名信息回执表》留存。
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分享的宁夏地区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相关信息。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会持续为你分享更多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初级会计职称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会计法》规定,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其数量是( )。
A.至少有3名
B.至少有4名
C.至少有7名
D.至少有5名
根据《会计法》规定,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 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⑴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 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
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
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
⑸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⑹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考试真题)某企业单步骤生产甲产品,该产品按实际成本计价。该企业采用定额比例法将产品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2010年12月份有关甲产品成本资料如下:本月完工产品直接材料定额成本31 500元、直接人工定额成本19 600元、定额制造费用16 800元;月末在产品直接材料定额成本4 500元、直接人工定额成本2 800元、定额制造费用2 400元。其他生产费用资料见“产品成本明细账”(表2—9—1)。
要求:
(1)计算本月完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制作费用。
(2)填列答题卡指定位置中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各空白栏目的金额。
(3)编制甲产品完工入库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1)直接材料定额成本分配率=36 000/(31 500+4 500)=1 直接人工定额成本分配率=24 640/(19 600+2 800)=1.1 制造费用定额成本分配率=23 040/(16 800+2 400)=1.2 完工产品的直接材料成本=31 500×1=31 500(元) 完工产品的直接人工成本=19 600×1.1=21 560(元) 完工产品的制造费用=16 800×1.2=20 160(元) (2)见表2—9—3。 (3)完工产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3 220 贷:生产成本——甲产品 73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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